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民法典200问41期 | 物权编:预告登记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2-06-09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微信图片_20220610094004.png

 

案例:小王购买镇上一住房作为婚房,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由于开发商内部管理出现问题,一售楼人员于第二日将该套房屋出售给小李并于当天办理了预告登记。交房时,三方发生纠纷,问房屋该归谁所有,另一购买方该怎么办呢?

答:房屋归小李所有。由于小王没有及时办理预告登记,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没有发生物权效力。售楼人员再次出售房屋的行为仍然为有效处分,同时小李办理了预告登记,为其将来实现该套房屋所有权提供了保障。小王无法请求物权,只能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微信图片_20220610094015.png 

扫码查看全文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