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案例:A希望小学教师甲受学校委托为全校500名小学生订购高级计算器,但随后因为需求有变,学校正式通知甲不再订购该批高级计算器。但甲为照顾亲戚的生意,以A希望小学的名义从自己亲戚经营的店里购买500部高级计算器。学校得知后提出异议,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甲属于无权代理,未经学校同意或追认的,该代理无效。
法条链接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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