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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60期 | 两高一部密集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09

重要动态

◎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 最高法发布十起涉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 最高法发布五起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第十七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 最高检发布六起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

热点关注

◎ 涉78种经济犯罪,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重要动态

01.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11件,包括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5件,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2件、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1件。

具体案件包括:鹰某公司、游某、游某棋侵犯商业秘密案;蔡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许某、陶某侵犯著作权案;韦某升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某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某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马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彭某雪、王某恒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旨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依法能动履职,强化综合保护,推进诉源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02.最高法发布十起涉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涉药品安全的刑事、行政和民事典型案例。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一审刑事案件2.7万余件,判决人数3.6万余人,还对大量涉药品安全犯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有效震慑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同时审结大量涉假药、劣药等行政、民事案件,有效维护药品经营管理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03.最高法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袭警罪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给疫情防控带来新的挑战,疫情防控面临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的严峻形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十分繁重。与此同时,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妨害公务、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等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仍有发生。

0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第十七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也是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七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其中4起系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2起为行政违法处罚案件,主要涉及有关人员不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妨害疫情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或导致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等违法犯罪行为。具体案情如下:

1.曾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接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通知后,仍乘坐动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跨省回家,导致其妻子、网约车司机感染新冠肺炎。

2.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在行程码被标星的情况下,为逃避检查借用他人行程码、租用目的地牌照车辆避开高速公路,自驾跨省从事有关活动,且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导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千余人被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

3.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作为国际集装箱码头装卸工人,违反“闭环管理”规定,多次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给当地工作学习、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4.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编造虚假的涉疫信息并在微信群发布,导致该消息在网络迅速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抢购生活物资等。

5.田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经多次提醒后仍不配合、违规外出、不采取防控措施、拒绝核酸检测。

6.李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隐瞒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带来疫情传播重大风险。

05.最高检发布六起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并于5月5日予以发布,旨在从严打击民营企业腐败犯罪,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质效。

这批案例涉及银行保险、电商、电子产品、快消品、轮胎制造领域民营企业。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其一,行为人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作案;其二,虚增交易环节,以“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其三,采取虚报、冒领薪酬,“公费私收”方式侵占公司财物;其四,共同犯罪情况突出,作案群体层级分布广。

该批典型案例的选编注重反映职务侵占案件犯罪特点,着眼民营企业腐败治理,进一步提炼检察履职工作经验和案例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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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78种经济犯罪,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4月29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公安部于2010年5月、2011年11月联合制定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其补充规定(下称“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对此,最高检、公安部启动了相关修订工作。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对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三、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类似罪名立案追诉标准的协调一致等因素,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基础上,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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