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24期内容提要:
-新法速递: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 四川省【印发《四川省在建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指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的通知》】
◎ 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
-重点法规:
◎ 四川省在建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指引
◎ 女子发朋友圈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被公司辞退,公司赔偿经济赔偿
◎ 女子拒绝调岗被开除,公司被判赔偿59万元!
◎ 某公司要求员工下班发手机电量截图,违法!
-专题探讨:
◎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评广东与成都两地典型案例
-经典判决:
◎ 陈某某诉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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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探 讨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评广东与成都两地典型案例
近日,各地法院均发布了上一年度典型劳动案例,而在广东高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与成都中院发布的2021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均有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案例,两地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对此讨论如下:
01成都中院典型案例
-郭某与某艺人公司劳动争议案(以下简称“成都案”)
(1)基本案情
某艺人公司运营人员在招聘平台发布电商主播招聘信息:某艺人公司;薪资范围:5000-10000/月销售提成+五险一金+定期团建+下午茶;发薪日:每月15号;提成方式:团队销售额提成。郭某在进行面试时,公司面试人员吕某告知其薪资构成为5000元/月+40%的提成,试直播3天后正式直播。
郭某与某艺人公司草拟了《艺人独家经纪代理合同》,就合作期限、合作项目及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但某艺人公司以网络主播尚在考察期为由,未与郭某正式签订该合同。
某艺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从事直播的内容。
郭某的工作方式为,在家通过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注册的账号从事网络直播,每天直播的时间为4小时到6小时,直播时间不够的情况下需要补播,郭某可以自主决定直播的内容、形式、时间、场所等。郭某实际获得报酬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并从直播平台直接提现。某艺人公司依据与郭某、直播平台之间的约定按照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双方发生争议后,郭某向武侯区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自己与某艺人公司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要求支付该期间的工资、经济赔偿等,被仲裁委全部驳回。郭某不服向武侯法院提起诉讼,武侯法院对郭某的主张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某艺人公司不服武侯法院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2)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网络直播工作并非某艺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郭某从事直播工作的平台由第三方提供和所有,获得报酬的方式主要为通过直播网络平台取得,某艺人公司未参与直播行为,也无法控制郭某直播的收入,仅依据约定按照比例进行收益分配;郭某不需要坐班,也无需遵守某艺人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双方未形成从属性劳动特征。遂判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02广东高院典型案例
-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以下简称“广东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李某为该公司的签约艺人,李某每天工作八小时,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的拍摄,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比例分配收益。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2)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对李某实行考勤管理,决定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拥有李某的工作成果,同时对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向李某发放工资。李某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内容、步骤、成果等都没有决定权、控制权和主动权,其工作构成了传媒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03案例评析
该两案均为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新型就业方式——网络主播与多频道网络(MCN)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虽然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不同,但两案的裁判思路是一致的,均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要点,对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进行评判,进而得出结论。
依据《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成都案中,法院裁判的要点为:(1)网络直播工作并非MCN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2)MCN公司并未向郭某支付报酬,其从事直播工作的平台由第三方提供和所有,获得报酬的方式主要为通过直播网络平台取得,MCN公司仅依据约定按照比例进行收益分配;(3)MCN公司并未要求郭某进行坐班,郭某也无需遵守某艺人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因此,双方之间不具备管理关系,未形成从属性劳动特征。
在广东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1)MCN公司对李某实行考勤管理,决定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拥有李某的工作成果(2)MCN公司向李某发放工资;(3)李某需要遵守MCN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4)李某的工作构成了MCN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综合两案,尽管为新型就业模式,但法院在审理时的认定标准依然为双方履行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中必要的从属性特征,若符合该等特征,则一般会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则一般不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MCN公司和该行业从业者而言,在招用主播或选择MCN公司时,应当明确究竟是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审慎签订相关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避免造成不利于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