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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7期 | 总则编:滥用股东权利

发布日期:2022-04-28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17 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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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牛大、牛二两人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农产品加工公司。公司设立后,日常经营活动由牛大负责,牛二不参与公司经营。经营过程中,因牛大是公司的股东,为了方便,牛大与公司共用一个银行帐户,牛大经常挪用公司银行账上资金供自己消费。后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70万元,债权人王大妈要求牛大偿还公司所欠债务,牛大称公司账户上只有几千元资产,只能以这几千元为限偿债。债权人王大妈将公司和牛大诉至法院。债权人王大妈是否有权要求牛大承担责任?

答:债权人有权要求牛大承担责任,因为牛大经常挪用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供自己消费,属于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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