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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4期 | 总则编: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发布日期:2022-04-25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14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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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村民刘某开了个粮油店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而村民杜某开了家风味菜馆,同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杜某因为需要经常采购米面粮油,故提出与刘某合作,约定自己的餐厅都在刘某这里购买米面粮油,而刘某为其提供赊销,每月杜某根据刘某盖章确认的供货单结算。一年后,刘某发现风味菜馆已两次未按时结算,欠款达5万,故找杜某催款,发现杜某正准备搬走,且已注销风味菜馆,而杜某以餐馆注销、餐馆所有经营器具转让所得财产仅3万元为由,只同意偿还3万元。故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支付所有欠款。杜某是否应向刘某支付所有欠款?

答:杜某应向刘某支付所有欠款,不得以其只有3万元为由拒绝全额偿还欠款,若杜某个人经营则由其个人财产偿还,其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法条链接

■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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