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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2期 | 总则编: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的义务

发布日期:2022-04-24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13 被宣告失踪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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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村民甲借给村民乙十万元,后来村民乙外出躲债失踪了甲找不到他人,那村民甲借给村民乙的十万元钱怎么要回来?

答:村民甲可以待村民乙被宣告失踪后向其财产代管人要求实现债权,要求其财产代管人返还10万元。

法条链接

■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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