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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2期 | 总则编: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的义务

发布日期:2022-04-21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12. 被撤销监护资格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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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一问马家村小丽长期被其父母虐待的事情被村里人发现,后经相关人士申请,小丽父母监护权资格被撤销,那更换后的监护人能否请求小丽父母支付抚养费?

答:有权请求,因为小丽的父母即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也应当支付小丽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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