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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1期 | 总则编:变更监护人

发布日期:2022-04-20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11 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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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家村有一户人家生了两个孩子,头胎是女儿小丽,二胎是儿子小强,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小丽长期被其监护人即其父母虐待,殴打辱骂不给吃饭,这种情况下能否申请更换监护人?又应该由谁申请?

答: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变更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监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申请更换监护人。

法条链接

■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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