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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09期 | 总则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2-04-18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09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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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夏某夫妇由于从武汉打工返乡而被隔离,独留年仅4岁的孩子在家,那孩子谁来照顾?

答:由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照顾。

法条链接

■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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