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23期内容提要:
-新法速递:
◎ 四川省【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江西省【印发《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湖南省【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江苏省南通市【发布《南通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重点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热点案例:
◎ 分公司拖欠工资,可以要求总公司支付吗?
◎ 因疫情不能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事假
◎ 男子因嫖娼被拘10天,遭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后索赔14万,法院不予支持
-专题探讨:
◎ 超龄农民工被建筑行业清退,路在何方?
-经典判决:
◎ 刘某萍与南京某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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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
01分公司拖欠工资,可以要求总公司支付吗?
◇ 新闻简介(中工网)
陈某等人是某分公司的员工,其总公司在上海。陈某等人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质)签署了劳动合同并正常提供劳动。由于受疫情影响,陈某等人所在的分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资金紧张,导致拖欠陈某等人数个月的工资,分公司向陈某等人书面出具了欠条。后因分公司没有支付劳动报酬,陈某等人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分公司应当清偿所拖欠的工资,但由于分公司无力全部清偿,以致大部分余款至今尚无着落。陈某等人咨询:是否可以要求总公司向我们支付被分公司所拖欠的工资?
◇ 点评分析
本案属于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例,涉及到民法典、公司法、劳动法、最高人民执行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上述规定表明,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质,但在实践中也可以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其管理了部分财产,可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所属法人(总公司)承担。就劳动关系而言,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由总公司负责支付。
本案中,法院已判决分公司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在分公司无力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陈某等人应如何依法保障自身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依照前述规定可知,陈某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总公司为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总公司财产,清偿分公司所拖欠的工资。
◇ 实操建议
陈某等人虽然与分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就合同关系而言,合同双方是分公司与陈某等人。但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质,陈某等人在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时,可以将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一并列为被申请人/被告,直接要求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裁决时,可以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直接裁决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如此,即避免了出现难以执行分公司后才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能够尽快地使拖欠的劳动报酬得到清偿。
02因疫情不能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事假
◇ 新闻简介(南方都市报)
近段时间以来,各地疫情频发,深圳、上海、吉林等地均出现了较大范围的疫情,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疫情严重的地方启用了居家办公、非防控必需行业停产停业等临时性必要措施,一些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不能到单位上班。劳动者关心如果因为防疫要求导致不能上班,用人单位能不能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事假?
深圳市有市民咨询:疫情期间,员工根据政府防疫要求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能否用不能上班的时间来抵扣年休假或安排事假?深圳市人社局解释,由医疗机构或政府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且不能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年休假或安排事假。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或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但不能违法强行安排员工休事假。
◇ 点评分析
疫情自2020年初发生以来,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各地均出现甚至多次出现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单位上班的情形。因年休假、单位自设福利假、事假性质不同,对劳动者自身权益影响也不同。劳动者的担忧是一种客观现实,值得思考。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明确指出“要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根据前述意见可知,劳动者因疫情防控不能到单位上班,如果条件具备可以居家办公,则客观上讲不影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此时也不涉及需要用年休假等进行抵扣。如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用人单位可安排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但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安排劳动者休事假。
03男子因嫖娼被拘10天,遭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后索赔14万,法院不予支持
◇ 新闻简介(中国普法)
2021年2月3日,男子邵某因嫖娼被拘10天,其间给母亲打电话,让她向公司打电话请假。同年2月10日,公司以连续多日无故缺勤为由,认定邵某旷工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年限11年,赔偿其14万元,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员工请假不是简单告知公司,应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准假。用人单位认定其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据此,一审判决对邵某索赔13932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邵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点评分析
邵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导致连续多日无法出勤,其没有向公司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只是通过其母亲电话向公司请假,也没有得到公司批准。从公司经营角度而言,邵某连续多日没有正常上班,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从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出发,也难以忍受连续多日没有出勤且没有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现象,否则,公司后续无法进行正常管理。如公司对出勤、考勤等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受其约束,可将连续多日缺勤的行为认定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