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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57期 | 区分人工繁育和野外生长繁殖的定罪量刑,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4-11

重要动态

◎ 区分人工繁育和野外生长繁殖的定罪量刑,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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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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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人工繁育和野外生长繁殖的定罪量刑,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二十条,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废止。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9条,旨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本次发布的《解释》,针对涉野生动物犯罪的行为认定规则更为明确,定罪量刑的标准更具指引性,《解释》主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二是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是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除此之外,在原规定、《意见》的基础上,《解释》强调了在定罪量刑时要考虑行为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近年来,保护野生动物的力度增强,在各地也出现不同的判断尺度,例如出现过一些类似“深圳小太阳鹦鹉案”等脱离普通群众常情常感的案例,争议焦点往往不在客观方面,而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包括违法性认识程度的高低,或者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本次“两高”发布的《解释》,其中多个条款的规定都反映出对行为人主观的判断标准,防止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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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就服务和保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出意见。

《意见》要求依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虐待、遗弃、伤害老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借用“以房养老”之名实施的“套路贷”,依法惩处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消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为老年人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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