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保障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提升“办理破产”水平,结合成都市法院破产审判实际和管理人履职现状,2019年8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2019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和管理人负责人资格人员名册的公告》。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经过报名、测试、资格审查、征询意见、评审等程序,以第二名的成绩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同时,刘树政、柏艳梅、李爱辉、杨全友、何姝、代玲丽、刘琴、文岚八位律师入选管理人负责人资格人员名册。

据了解,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设立了管理人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事务;管理人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中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担任。吸引优秀的管理人从事破产工作、激发管理人的积极性,对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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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第三条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