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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01期 | 总则编: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

发布日期:2022-03-31

2020年9月,四川省全面依法治县(市、区)示范试点暨示范推动解决法治建设八个具体问题动员部署会召开,会议确定李正国律师为14个全面依法治县(市、区)示范试点之一射洪市联系指导律师。

为做好射洪市全面依法治市示范试点联系指导工作,恒和信成立射洪市全面依法治市示范试点对口联系指导律师工作组,多次深入当地开展调研指导工作。律师工作组围绕射洪实际,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恒和信律师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图文并茂的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生动展示。

  01  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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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老李育有一子小李,小李常年离村在外打工,对年老体弱的父亲不闻不问,一年也不回来一次,也没有任何精神上的关心,从不打电话。老李的生活起居一直都是隔壁邻居的儿子江某照顾。为感谢其多年的照顾,老李将自己居住的两间瓦房赠予江某,并签订了赠予合同约定这两间房在老李百年之后赠予江某。老李与江某的合同有效吗?

答:如果老李自愿,无人强迫,则合同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五条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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