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华西社区传媒
本文作者:华西社区传媒记者郝淑霞
随着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纠纷越来越聚焦,如何更好地解决物业和业主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做到有法可依,使物业管理公司更好地服务于业主,使双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华西社区传媒联合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就物业中聚焦的维权问题进行梳理,并从专业的法律角度权威答疑,希望对业主和物业都有所启示。
01.业主小区内受伤 赔偿责任谁“买单”?
案例回放:
王某1、陈某均居住于成都市某小区,王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为李某、王某2,A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9年7月14日晨,王某1持简包装小米粥在小区电梯内抛玩,不慎掉落小米粥洒落于近电梯门口的地板上。8分钟后,陈某出门乘电梯,在进电梯时踩到小米粥滑倒,造成左脚脚踝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治疗于2019年8月5日出院,产生治疗费用61912.13元。陈某出院病情证明书载明:出院后患肢严禁负重,加强左踝功能锻炼,加强营养,专人护理;休息3月,口服促骨折愈合药物;待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取出术,预计住院费用约12000元。
2019年10月18日,陈某向四川某司法鉴定所就致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1.陈某致残程度为九级;2.陈某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陈某支付鉴定费用1200元。
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1、李某、王某2、A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线律师:李翠玲、何姝、宋昕眉

案例分析:该案例为典型的小区内发生的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之一为陈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王某1和A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是多少。
一审法院确认陈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王某1有较大过错,承担70%的过错责任,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律责任由其监护人即李某、王某2承担;A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过错责任。
后王某1、A物业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1抛玩小米粥导致小米粥洒落在电梯地面上,事发时属于有一定文化知识的高年龄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晓小米粥洒落在电梯地面有致人滑倒的风险,而在小米粥洒落后,王某1既未及时进行清理,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示警或通知他人清理就离开了电梯间,使得电梯内小米粥致人滑倒的风险一直存在。小米粥在地面上并不显眼,电梯间内空间本就狭小,要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才能被看到。
通常情况下,乘客进入电梯时,一般只需要注意电梯里有无乘客、有无大件障碍物等,不能苛求乘客刻意留意细小的、不明显的地面危险,不能将此种较高的注意义务强加给每一位乘客,王某1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李某、王某2还存在不及时致歉、不及时赔付医疗费,不诚实陈述相关事实的情况。
就A物业公司的责任来看,其提供的是一般物业管理服务,并不需要在每个电梯间配置专人管理,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在王某1洒落小米粥8分钟后陈某踩到小米粥滑倒受伤,而王某1洒落小米粥之前保洁人员已经将电梯打扫完毕,电梯内并无杂物或污物,物业公司已经尽到通常的管理及保洁义务,故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要求物业公司在8分钟内就发现并清理干净电梯内洒落的小米粥亦有苛求之嫌。但电梯内既然安装有监控,物业公司应当注意到监控画面中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物业公司的过错在于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确认王某1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其监护人李某、王某2承担赔偿责任),A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一般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为避免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尽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前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合理安装监控设备(便于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也便于为被侵权人提供维权证据材料,了解侵权行为事实)、实时查看监控情况,以及审慎履行其他物业管理义务(如定期保洁、电梯维护、小区巡逻、及时放置警示牌提示危险等);事中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采取有效措施示警;事后安全保障义务,比如事故发生后就近安排工作人员为被侵权人提供救助、协助被侵权人提供维权证据材料等。同时,物业公司还可以通过购买责任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对于包括小区业主在内的在小区活动的群众而言,在公共场所活动中,应遵守社会公德,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责任,避免造成对他人的伤害。若实施了类似小米粥抛洒或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示警,及时消除危险或通知物业公司消除危险;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诉讼过程中诚实陈述相关事实情况。
对于被侵权人而言,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发生事故后,及时寻求救助;在维权过程中,注意及时收集监控、损害程度、损害赔偿费用等证明材料,依法维权。
02.房屋下水管堵塞被淹 造成的损失应谁承担?
案例回放:
张某系成都市某小区业主,A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业主每月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018年6月某日,因张某名下房屋存在异常,有污水溢出,经物业公司通知后,双方对原因进行了检查,对该房屋管道进行疏通,确认堵塞原因是因为管道中有一条毛巾及一片PVC塑料片。后张某起诉物业公司承担装修财产损失、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赔偿责任。
在线律师:杨海平、李文杰

案例分析:该案例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房屋因下水管堵塞被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其装修的相关费用凭证、车票、工资证明,拟证明其装修费用及处理污水浸泡房屋事宜花费的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物业公司提供了雨污系统检查记录表、巡逻签到表、保洁楼道巡视表、工作人员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物业公司对雨污系统按期进行了检查清理,公司工作人员每天对楼栋进行巡逻,保洁人员也每天对楼栋进行巡视,物业公司在发现异常情况后,及时通知了张某。张某认为下水管道堵塞系物业公司未全面妥善对上下水管道进行维护管理,致使共用上下水管道未达到上下水畅通的标准。
法院认为,从物业公司的证据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事实上履行了小区公共管道的日常维护、管理义务。张某虽不认可该巡检记录真实性,但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双方均确认房屋下水道堵塞的具体原因为毛巾及PVC片导致堵塞,并非物业公司违约行为所致。故张某称物业公司未履行小区公共管道的维护、管理义务的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提醒:一般而言,下水管道中的异物可能有两种来源:一是房屋建设时遗留,二是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业主主张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应具有合同或法律依据。案例中,因双方确认管道堵塞系毛巾及PVC片导致,但前述异物的来源并不明确,且张某又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物业公司侵害张某财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未能支持张某主张。
因下水管道堵塞产生损失,可能是相关主体往下水管道投掷异物所致,属从建筑物中坠落物品致损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失效)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述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当中,物业公司提供了雨污系统检查记录表、巡逻签到表、保洁楼道巡视表、工作人员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物业公司对雨污系统按期进行了检查清理,公司工作人员每天对楼栋进行巡逻,保洁人员也每天对楼栋进行巡视,物业公司在发现异常情况后,及时通知了张某。
从物业公司的证据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事实上履行了小区公共管道的日常维护、管理义务。张某虽不认可该巡检记录真实性,但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双方均确认房屋下水道堵塞的具体原因为毛巾及PVC片导致堵塞,并非物业公司违约行为所致。故张某称物业公司未履行小区公共管道的维护、管理义务的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