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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走进998直播室 | 王春容律师:股权代持的风险与防范

发布日期:2022-03-15

2022年3月10日,我所王春容律师受邀参加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FM99.8)《998法治大讲堂》 普法节目录制,就股权代持的风险与防范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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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王丽系家中独女,家庭条件不好,2017年大学毕业后在成都找了一份还不错的工作,经过自身努力在事业上还算小有成就。一次巧合,王丽在工作中认识了老乡张萍,独在异乡,加之王丽平日在工作中对张萍多有照顾,两个人成了无话不谈的好闺蜜。

2019年11月,经过张萍的引荐,王丽认识了比她们大几岁的周思思,在一次姐妹下午茶中周思思向王丽、张萍讲述了当前家政行业的发展趋势。

以下为对话内容:

周思思:我想开一家家政公司,现在我已经和深圳的一家家政公司达成了初步合作协议,深圳公司提供现成的运营模式和运营人员,我们双方一起共同开拓成都市场。

张萍:你这想法不错啊,有深圳公司的运营,公司肯定赚钱。

周思思:是啊,你们看现在成都的房价涨的好吓人,想要出人头地,光靠打工半辈子才能买起大house,还不如趁年轻多闯一下,拼一把,对吧?现在女性不趁年轻多积累点资本,还指望男人给你安全感吗?再说家政毕竟是轻资产行业,投入不算高,但是回本还是很快的,加上我们现在有成熟的运营模板,相信我,一起干吧。

王丽、张萍被周思思说的很是心动,答应回家考虑两天再决定。王丽个人也是一个事业心比较强的女孩子,加上想到父母年岁也大了,又是家中独女,还是想早点多挣点钱,让父母早点享清福,王丽、张萍经过一番考量后答应一起出资投资成立公司,共同创业。

2019年底,王丽、张萍、周思思三人作为共同发起人,投资设立了四川好姐妹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成立初期持股比例分别为:王丽45%、张萍15%、周思思40%,注册资金为认缴,深圳某家政公司不出资也不实际持股,以其运营模式及运营人员的投入,享受公司盈利后每年20%的分红,公司设立前周思思告诉王丽,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公司的重要职务,王丽既然出资最多,理应由王丽来担任法定代表人,王丽也欣然答应。公司办理正式工商注册登记后,王丽就将其出资10万元汇入公司账户。

2020中旬,王丽因为公司北京项目紧急原因,调任北京担任项目负责人,这次调任对于王丽而言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升职机会,王丽不想错过。但是又想到自己刚刚投资的公司,便找到周思思与张萍沟通。

以下为对话内容:

王丽:我现在因为工作变动的原因,人也长期不在成都本地,不方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我想退出,能不能把我投资的钱退给我,股权我也不要了。

张萍:“这个我也不太懂,听下思思的想法吧,毕竟创业也是她提出来的。

周思思:这,公司刚刚成立,前期还是砸了蛮多钱进去,现在你退出的话很不划算,要不这样我帮你代持你的股权,公司盈利之后按照你的投资比例给你分红,公司经营你也不用操心,我们这边现在有成熟的运营人员。

王丽和周思思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王丽将她在科技公司中的40%的股权委托周思思代持,王丽还将另外10万元出资款转给给周思思,由周思思代为汇入公司账户,后公司向王丽出具出资20万元的《出资证明书》。同时,王丽前往工商局将持有的好姐妹科技公司40%的股权做了工商变更,变更至周思思名下,好姐妹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王丽变更至周思思,到此时,在工商登记机构周思思持有好姐妹科技公司85%的股权,占据绝对的控股地位。

2020底年,王丽联系周思思想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分红情况,但每次周思思都以公司仍处于初创阶段,加之疫情影响,市场严重缩水,目前公司仍处于亏损阶段,也不具备分红条件为由推脱。她向王丽承诺,待公司走上正轨之后,分红肯定少不了王丽的。王丽相信了周思思的话,加之她到北京后工作较忙,根本无暇顾及好姐妹科技公司的经营及发展情况。2021年6月,王丽通过天眼查等软件想了解一下好姐妹科技公司的具体情况,令王丽震惊的是,查询结果显示好姐妹科技公司已于2021年初就已注销。

以下为对话内容:

王丽:思思,公司注销是怎么回事?

周思思:王姐,公司注销是因为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我不得已才选择注销的。

王丽:那你为什么没有告知我?我想查看一下公司的相关账簿和清算材料。

周思思:这个啊,公司已经注销看,现在财务账簿这些材料已经找不到了。

周思思搪塞回复王丽后便挂掉电话,此后王丽再也打不通周思思电话。王丽立即联系了另一股东张萍,张萍告知王丽,王丽去北京后,周思思与张萍在企业经营理念上不和,加之张萍并未实际出资,并且股权持股比例小,在企业经营上根本没有话语权,便离开了公司,离开后,张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注销的事情一概不知,周思思根本没有联系过她办理公司注销的事情。

张萍的话让王丽感到震惊,她通过熟人打探深圳某家政公司的情况,结果更是让她惊愕,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深圳某家政公司,当初用于办公的办公室也早已人去楼空。王丽看着自己投资的20万元以及代持股权血本无归,当初一起创业的“好姐妹”根本联系不上,王丽既寒心又气愤,她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周思思责任。王丽咨询了多名律师,均被告知她想要维权存在难度,因为从工商登记显示好姐妹科技公司注销前的股东是周思思、张萍,王丽根本不是公司股东,连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都无权查阅,另外,周思思现在就是人间消失的状态,相关证据也很薄弱,王丽如果要走诉讼维权的话,会比较困难。

王丽经过很多努力终于在法院正式立案,拿着立案通知书调出了已注销的好姐妹科技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档案显示公司已经注销,没有资产,清算组成员为周思思、张萍。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 师 解 读


01.什么是“股权代持”呢?

股权代持是实际出资人由于某些原因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由名义股东对外作为其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实际出资人并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而实际出资人也不愿意将其信息对外进行公示。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投资者实际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但将第三人,尤其是亲朋好友、秘书、司机等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

02.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王丽出资20万元,持有40%的股权,持有的股权能为王丽带来什么呢?

第一个需要了解我们的公司法上的认缴制。2014年3月1日以前注册资本要求最低实际缴纳,就是公司注册资金有最低要求,成立的时候就需要将这笔钱实际缴纳到公司账户。2014年3月1日起从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就是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把注册资金缴纳到公司账户中,企业可以在工商局自主认缴一个金额,自主认缴时间,只要在认定的时间把认缴缴足就行了,这就是认缴制。所以案例中公司成立初期虽然王丽只出了20万,张萍一分钱没有出,只要可以承诺在一定年限内可以补足对应的钱,他们就可以按照认缴金额分别持股40%、15%。

第二个概念股权。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为什么王丽没有权利去工商局查阅好姐妹科技公司的资料,就是因为从工商局公开的信息显示,王丽根本就不是公司股东,没有公司股权,因此王丽就不享有查阅公司资料的相关权利。

03.在我国股权代持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我国《民法典》《公司法》没有否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在股权代持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实际出资人享有出资权益且依法应受保护。

04.那么股权代持存在哪些风险呢?

实践中股权代持易出现以下4大常高频风险:

(1)显名股东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损害或者处分代持股权的风险。就像我们这个案例中的情况,也比如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转让、赠予代持的股权,甚至是恶意注销公司。

(2)名义股东因个人诉讼导致代持股份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而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只能到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或诉讼,才能主张被代持的股权归自己所有。

(3)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不被公司认可,实际出资人无法向公司主张分红以及股东身份相关权益、且实际出资人难以主张股东身份的风险。实际出资人的股代持协议是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之间单方签订的,如果实际出资人只是隐名,但是仍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他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分红等是比较清楚的,可控的;但是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知道显名股东为代持股权的,那么实际出资人要向公司主张分红,了解公司的财务、运营情况可能是会被拒绝的。同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实际出资人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请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也就是我们说的显名,所以实际出资人存在难以主张股东身份的风险。

(4)名义股东离婚、意外死亡等,其代持股权作为共同财产、遗产有可能涉及到被分割、继承等法律风险。股权的财产权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名义股东在婚姻期间代为持有股权的,且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的,那么名义股东在离婚时,其配偶可以主张分割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同时,实践中我们还遇到案例,就是代为持股的名义股东发生交通事故、突发疾病等意外死亡的,那么登记的股权也将作为其遗产被分割,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只能持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向法院主张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归其所有。

05.如果在名义股东处分或者损害实际出资人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可如何维权呢?为什么上述案例中王丽在维权会受阻呢?

这里需要分情况分析,如果公司未注销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恶意低价转让、处分或者赠予的,就是购买人非善意受让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追回,并要求名义股东承担其他损失;

(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处分的 ,购买人无过错善意取得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无权要求追股权,但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个案例中,公司已经被张萍注销,要求确认股权归王丽已不现实也没有意义;王丽并不是公司注销前的登记股东,也无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公司现已注销,加之王丽又不是公司的登记股权无法取得张萍经营公司期间公司的财务等资料,无法证明公司在张萍注销公司时给造成王丽造成损失,因为公司经营本身存在亏损风险,所以王丽想通过诉讼维权的路径也很困难。

06.在股权代持中,作为名义股东会有法律风险吗?

实践中很多听众朋友可能会遇到过,身边的亲属、上司询问自己能否帮其代持股权的,我曾经办理过一个法律咨询案例,就是公司老板因为个人上了失信人名单不能再注册公司,就哄骗四个年轻员工成为名义股东,并配合办理了工商登记。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内容非常简单,四名员工完成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账簿等均由实际出资人掌控,但该公司100万注册资本全部为认缴,并存在已有债权人向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因为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这个案例中四位年轻员工就可能面临被法院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