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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52期 | 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被拐女性更需要关注和保护

发布日期: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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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典型案例

重要动态

◎ 最高法发布九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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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于3月2日召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拐工作的决策,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迅速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部要求,要深刻认识当前拐卖犯罪新形势新特点,重拳出击、多措并举,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收买被拐卖妇女的2起典型案例

案例1:杨恩光、李文建等拐卖妇女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恩光、李文建伙同田沈忠、张兴祥、李春飞等人(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以嫖娼为名,在云南省河口县一些宾馆、酒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越南籍妇女被害人阮某桃、阮某恒等17人带至云南省富宁县、砚山县、广南县、马关县等地,通过赵阿林、何万周(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联系,转卖给当地村民。其中,杨恩光参与作案6起,拐卖妇女12人,李文建参与作案7起,拐卖妇女14人。

案例2: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尔民因妻子不能生育而欲收买妇女为其生子。2013年6月,王尔民以1万元从张正见、武仲廷(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将被害人杨某(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收买回家。为防止杨某逃跑,王尔民将杨某关在家中杂物间,并用铁链锁住杨某的双脚,将杨某的一只手锁在一块大石头上。其间,王尔民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12日,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律师观察:

在上述2起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典型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被拐卖妇女的收买者往往在实施收买行为之外,同时存在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除了积极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惩罚拐卖者和收买者以外,应对被拐卖妇女解救后的生活予以社会关怀,对被拐妇女婚姻效力如何认定、户籍身份管理等方面加以法律制度层面的规范和保护,同时就社会中存在的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亦应纠正。

重要动态

■ 最高法发布九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其中,既有强奸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也有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健康权、社会保障给付等民事、行政案件,还有家庭教育令等新型案件,代表性强、覆盖面广。

1.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案——教师强奸多名未成年女生被判处死刑

典型意义:针对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2.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诈骗案——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典型意义: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

3.胡某诉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典型意义:提醒广大家长,《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4.未成年被告人邹某寻衅滋事及家庭教育令案——未成年被告人父母怠于履行职责,跨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5.李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支付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提醒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监督,并应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密码,防止孩子用来绑定进行大额支付。

6.钱某与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为未成年人文身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7.胡某某、王某某诉某某餐厅死亡赔偿案——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8.黄某某诉某某宾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宾馆对未成年人未尽入住程序询问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旅馆、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规范入住程序,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违反有关法定义务,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9.梁某某诉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在行政案件中保障幼儿合法权益,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

典型意义: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持诉源治理,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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