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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侵犯“冰墩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获刑一年
重要动态
◎ 打造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样本,解读最高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 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力度,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 国家监察委《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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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侵犯“冰墩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获刑一年
2月14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汤兆志在全面加强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专场发布会上介绍,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律师观察:
结合相关新闻信息,可以知道,全国首例侵犯“冰墩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是《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列举了六种情形,其中第1款第1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冰墩墩”应属于其中的“美术作品”。
成立侵犯著作权罪,除了责任形式要求故意之外,还要求具有营利目的。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是就行为人相关行为的目的和性质而言的,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一定要有即期获利或者直接从中获得经济收入。
重要动态
01.打造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样本,解读最高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2月14日,最高检在其官网发布文章,对2021年12月9日发布的最高检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进行了介绍。该批指导性案例以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主题,包括内蒙古检察机关办理的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湖南检察机关办理的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广西检察机关办理的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等4件案件。
律师观察: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了特别没收程序中证明标准如何把握、境外证据如何审查采信、利害关系人和善意第三人权利如何保障、立案前死亡的没收程序案件如何办理等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问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追逃追赃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该程序实现了在非定罪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诉讼化处置。
上述4件案件法院均已经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并生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对实践办案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一,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原因具有代表性。白静案,彭旭峰、贾斯语案,黄艳兰案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而适用特别程序,任润厚案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
第二,犯罪嫌疑人身份具有代表性。白静、黄艳兰是“百名红通人员”,彭旭峰是“红通人员”,任润厚则是我国首例因立案前死亡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具有代表性。4件案件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均特别巨大。其中,彭旭峰、贾斯语案法院裁定没收的财产,除了境内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和黄金制品外,还包括在境外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共计5处房产、国债欧元250万元和美元50余万元。
第四,案件指导意义也具有代表性。如彭旭峰、贾斯语案中,部分涉案没收财产缺少境外证据,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存在争议,检察机关准确掌握相关证明标准,论证该部分境外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并提出没收申请。任润厚案中,任润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因其已经死亡,无法对财产来源作出说明,检察机关认为特别程序对该罪违法所得的认定,本质系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权属的确认,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
02.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力度,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助力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并首次发布社区矫正监督指导性案例5件。
律师观察:
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我国社区矫正经历了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到2014年全面推进、2020年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共五个阶段。经过多年的努力,社区矫正发展迅速,成效显著。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法律,初步确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本次发布的5件指导性案例是从各地上报的2019年以来已办理的、效果突出的百余件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案例中精选出来的,分别来自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5个省市。律师对其具体特点作如下梳理:
检例第131号,准确认定“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情形,对符合撤销缓刑情形的依法予以监督。
检例第132号,重点审查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继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必要时通过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辅助审查等方式,助力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情形。
检例第133号,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减刑案件,适用检察听证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以公开促公正,依法提出减刑监督意见。
检例第134号,对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而社区矫正机构不予批准的,调查核实后认为符合外出规定的,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并督促落实外出期间动态监管机制。
检例第135号,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界限。
03.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并最高检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5件。
律师观察:
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保护人格权就是保护人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专门规定“人格权编”,明确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批指导性案例主要侧重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保护,具体案例包括:
检例第136号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诽谤案;
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
检例第139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最高检发布的本批5件指导性案例,呈现了检察机关致力于网络时代人格刑事保护的明显特点,包括:1.对于“无形”的精神性人格权的“无死角”保护;2.审慎运用检察权的积极“能动”保护;3.关注网络直播、入侵住宅等行为对隐私权侵害的持续“动态“保护。
04.国家监察委《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印发施行
2月14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发布文章,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深入调研基础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法律为依据研究起草的《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已经正式引发施行。
《意见》共分八部分内容,围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等4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明确和解决了追诉标准、犯罪主体、犯罪地、“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及挽回后处置、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等问题。
恒和信·刑事法律部
生命、自由、财产权是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将面临这些基本权利的剥夺,每位公民在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追诉时都是弱小的,需要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帮助。让无罪之人不受有罪追究,让轻罪之人不受重罪追究,让重罪之人罚当其罪,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存在意义。恒和信刑事法律部数十位刑事专业律师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精研业务、有效辩护”的执业理念,办理了大量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通过大量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经验的积累,我们发现不少犯罪嫌疑人并非故意犯罪,而是因刑事法律风险意识不强而卷入刑事案件。近几年,我们也致力于在刑事法律合规审查方面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获得了客户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