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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部月刊 21期 | 某视频平台员工春节期间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22-02-17

本刊由恒和信劳动法律部律师整理编辑,梳理当月劳动法领域新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并以劳动法专业律师视角对热点社会新闻进行解读剖析,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度研讨。

21期内容提要:

-新法速递: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修订)】

◎ 江苏省【出台《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 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 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

-重点法规:

◎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热点案例:

◎ 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赔了公司2.9万元!

◎ 员工拒绝使用工作手机,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 B站25岁员工春节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专题探讨:

◎ 员工放弃社保,视为放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经典判决:

◎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雷某某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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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

 

01.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赔了公司2.9万元!

新闻简介(四川新闻网)

2021年3月,彭某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

当年4月23日,彭某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经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某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某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点评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共有六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其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包括: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本案中,彭某本意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选择“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其在辞职报告中具有“请批示”的字样,则实际上采用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方式在用人单位未明确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其在30天期限届满后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并不合法,因此被认定为旷工。

实践中,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欲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慎重选择解除方式,避免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

02.员工拒绝使用工作手机,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新闻简介(中国劳动保障报)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进行豪宅的租赁、销售工作。周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该房产经纪公司,从事豪宅销售,双方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每月工资10000元。

为控制客源及房源,同时防止员工走“私单”,房产经纪公司于2019年9月1日通知周某在内的所有豪宅销售人员,必须使用公司配发的工作手机进行工作联系,该工作手机号码由房产经纪公司提供,并已注册微信。公司要求周某通知客户加公司用工作手机注册的微信号为微信好友,并要求周某通过该工作微信号与客户进行联系。周某认为无此必要,且认为使用工作手机存在泄露隐私的风险,故拒绝使用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进行工作联系,继续使用自己的私人手机号码及微信号与客户沟通联系。房产经纪公司与周某沟通无效,于2019年11月1日以周某不使用工作手机,不听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对房产经纪公司作出的解除行为不服,因此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房产经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周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依据提出两点异议:首先,公司强制要求使用工作手机涉嫌侵犯自身隐私;其次,自己拒绝使用工作手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房产经纪公司也不存在任何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必须使用工作手机,否则将被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据此解除自己劳动合同没有制度依据。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周某的请求。

点评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产经纪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针对该争议焦点,应当着重审查公司要求周某使用工作手机,是否属于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

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周某使用工作手机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从主观上说,客户、房源均系用人单位的核心资源及商业机密,要求员工使用工作手机与客户进行沟通,系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要求周末使用工作手机的方式并不侵犯其个人隐私,公司要求周某使用工作手机仅限于与客户联系沟通,并未对周某的个人信息进行监视,故该管理行为并不存在侵犯劳动者隐私的情况。最后,(仲裁庭认为)房产经纪公司虽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使用工作手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周某的工作性质及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周某拒绝使用工作手机违反基本的职业道德及职业义务,使房产经纪公司对其他销售人员的管理产生不利因素,也会导致房产经纪公司存在无法统筹管理房源、客源的经营隐患。

针对最后一点,需要提示的是,若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确需采取要求员工使用工作手机等措施,建议提前通过合法、民主、公开的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否则仍然存在被认定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03.B站25岁员工春节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新闻简介(凤凰网财经)

2月7日,网传B站武汉公司AI审核组一名25岁男性员工管某(花名“ 暮色木心”),因过年被公司要求加班,在晚上9点到早上9点的工作强度下,于正月初五(2月5日)凌晨脑出血猝死。消息曝光后立刻登上了微博热搜。B站于2月7日发布内部称,“网传加班消息不实”,暮色木心于2月4日20时不幸去世。经内部考勤核查,该员工按照工作计划正常上下班,在事发前一周内未存在加班等情况。

点评分析

本案目前尚未明确具体的原因,但就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管某猝死前是否加班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所以该事实成为案件焦点,原因在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无论是否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员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关键都在于该员工突发疾病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此处的“工作岗位”不应局限于在公司或出差地点等,即使在家,只要在即使是在回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视同工伤。在(2019)冀10行终18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