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小小张(化名,未满1岁)系张某乙(化名,小小张生母)与被告李某丙(化名,小小张生父)的非婚生子,2021年原告小小张出生前,张某乙与李某丙已经因感情破裂而解除了同居关系。此后,被告李某丙失去联系,原告小小张出生后由母亲张某乙单独抚养。由于张某乙独自照料原告而无法外出工作,亦无其他收入来源,因此出于抚养原告的迫切需要而向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以期通过诉讼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收到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所合伙人杜兴律师、实习律师卿三才负责承办该案。在约见原告母亲并查阅了原告出生相关的全部资料后,承办律师发现原告的《医学出生证明》中生父一栏填写为“/”,且不存在其他能够证明被告系原告生父的直接证据。
为此,承办律师针对本案提前准备了庭前调解方案和谈判思路,针对开庭准备了诉讼方案,提前对被告李某丙可能否认生父子关系、不到庭无法确认亲子关系等情况都做了充分的准备。
开庭当天,在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反复和被告沟通,本案最终当庭达成调解,既实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让被告愿意主动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很好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本案结案后,得到了法律援助申请人的高度认可,由外地专程赶往事务所向承办律师呈送锦旗。
办案心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受的权利无任何区别,但实务中办理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应当有别于婚生子女的办案逻辑。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血亲关系提出异议时,这将成为最关键的待证事实,同时,由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之间仅有过恋爱或同居关系,被诉请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时并不会轻易自认负有这一法定义务。因此,律师更应注重沟通调解的重要作用,引导对方正视血亲连结、重视子女成长的迫切需要。
另一方面,办理此类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站位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例如可以在条件具备时与非婚生子女的祖父母进行直接的沟通或调解,帮助建立探望与被探望的亲情环境。
恒和信公益
在公益法律服务中,恒和信律师以专业的精神,认真的态度,全力以赴,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让当事人感受到公益法律服务的温暖,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力量。
2021年,恒和信完成法律援助律师入库申报共40人,代理21起法律援助案件。未来,恒和信将继续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大力开展公益事业,不断创新公益服务方式、提升公益服务实效,推动恒和信公益服务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