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日,我所顾德鹏律师受邀参加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FM99.8)《998法治大讲堂》 普法节目录制,就员工股权激励相关问题予以分析解答。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王某某被高薪挖到飞扬公司(化名),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协议约定,如果王某某影响公司经营或者使公司遭受损失,飞扬公司可以不给予任何补偿,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工作表现出色,王某某从2019年1月起担任部门总监,2019年4月飞扬公司又决定分三期发给王某某一共4万股的公司股票:12个月后先发1.6万股,24个月后再发1.2万股,36个月后发最后剩的1.2万股。附加条件是,王某某每年度的业绩考核结果要在良好以上。
2020年4月,王某某的领导李大军对王某某2019年度业绩评核意见等级是优秀,人力资源部门确认王某某的考核等级是也优秀。2019年度王某某负责的团队奖金总额为113万元,王某某个人年终奖为54000元。
想到公司对自己能力的认可与经济上的褒奖,王某某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决心为了自己也为了公司创造更大价值。
但后来,王某某接到通知,公司考核委员会决议确定2019年度他的个人考核等级为一般,第一年应当兑现给王某某的1.6万股股票,由公司全部无偿收回并且注销。对此王某某很不理解。
王某某:经理,我为了完成绩效没日没夜地加班,这一年公司整体业绩比往年还略有增长,我所带领的部门也表现一直优秀,不可能考核等级仅仅是一般啊?
经理:这是公司考核委员会做的决定,认为你一般肯定是有道理的。
王某某:这就是不公正的决定,希望公司纠正这个结果。
王某某第一时间找公司领导理论,认为最终的考核结果完全和实际情况相反,要求公司更正,并且兑现第一年应当发给他个人的1.6万股股票。但是,公司对他的意见置之不理。
紧接着2020年5月,飞扬公司认为王某某在西昌项目中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王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理由,发给他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决定无偿收回王某某剩余两年的股票。
王某某(心理,气愤):这就是卸磨杀驴啊。哪是考核一般、工作失职,全是谎言!
这个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同时王某某也幡然醒悟,这一切并非源于所谓的“考核一般”或是“工作失职”,而是公司想要卸磨杀驴,拒绝兑现承诺给自己的股票。
思及过往工作中的种种,想到为了达成绩效所牺牲的家庭时光,王某某感到阵阵心寒。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某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飞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回购已经发给他股票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5888元,并且要求赔偿股票回购损失1831602.2元。
劳动仲裁裁决支持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但是对股票回购损失赔偿部分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没有支持。
王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飞扬公司则主张解除与王某某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律师答疑
01案例当中,除了涉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外,还涉及公司授予员工股权引起的争议。公司通过授予股权激励员工,因此又被称作股权激励,近些年来起诉到法院的这一类纠纷不断增多。公司授予员工股权的时候,一般会有哪几种形式?
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又称股权激励),目的是让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或者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常见会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股权购买。也就是公司现有的股东把部分股权出让给员工,被激励的员工用现金或其他财产交换获得完整股权,购买股权的资金可能来源于工资、奖金、分红抵扣或直接出资以及企业资助等。这种类型又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两种形式。
第二,股权期权。公司现有股东附条件地一次性或分期,将一定数额股份的分红权和表决权给予员工,被激励的员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分若干年购买这部分虚拟股份,并且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把虚拟股份转化为实际股份(即“行权”)。如果员工的分红款不够购买虚股的,可以另外筹措资金补足,无法补足的部分也可以放弃。
第三,虚拟股权。公司现有股东附条件地授予被激励员工一定数额的虚拟股权,员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由公司向其支付相关利益,但被激励员工没有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同时,如果被激励员工离开公司的,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如果公司价值下降的,被激励员工将得不到收益;如果被激励员工绩效考评结果不佳的,将影响其最终所得。
02实际股权和虚拟股票有什么差别?
答:实际股权,员工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成为公司股东,而虚拟股权并不需要工商登记。
而且实际股权一般都需要员工通过实际出资来购买,但虚拟股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付给公司现金,通过完成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满足公司设定的其他条件后就可以取得。
03员工因为公司发的股权和公司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还是合同争议?
答:针对这个问题,首要考虑员工是不是实际持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这一点是决定争议性质的关键因素。如果已经实际登记成公司股东,那么单独因为股权转让、分红产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但是,也不能就以此简单一概而论,应该根据不同案件当中提出的请求内容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争议的内容与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员工业绩绩效等情况相关,争议事项中员工与用人单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那么法院倾向于认为属于劳动争议。
如果属于劳动争议,员工需要先向公司所在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点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再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合同争议,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按照争议金额缴纳诉讼费。
04公司授予股权后,员工因为股权获得的收益属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
答:根据目前已经形成的裁判观点,有的法院认为这一部分收益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本质上属于奖金,有的法院则认为是劳动者福利。
尽管不同法院认定的名目不同,但绝大部分法院都明确肯定,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员工通过公司授予股权获得的收益和业绩绩效等因素有关,由此获得的财产收益,都是合法的劳动报酬。
05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能不能把股权收益加进去?
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后,员工通过股权取得的收益属于劳动报酬,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一部分收益也属于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应该计算的范围。
但在计算的时候,要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范围要求。也就是只能把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取得的股权收益,算进劳动报酬的总额范围,和工资、奖金等收入累加,在这个时间范围以外的股权收益,就不能当作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06公司授予股权的时候签了很多协议、文件,那还要不要单独再签劳动合同?
答:通常情况,公司向员工授予股权,是以公司和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基础的。但是实践中,个别公司直接用授予股权的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不再和员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争议。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看已经签订的协议是不是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关注协议有没有包括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所必备的内容,从而来判断双方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不符合上面说的那些条件,员工可以主张公司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07从公司离职了,是不是公司给的股权就一分钱也拿不到?
答:劳动关系一旦发生解除、终止事由,一定会影响公司授予员工股权的兑现、转让等。
对于这一类问题,一是要看事先签订的协议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该优先适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二是要明确的一点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员工已经享有权益,并不会因为后来发生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而丧失。哪怕员工受到处分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影响已经满足条件而享有的股权收益。
08公司给员工的股权,配偶能不能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的看待:
对于员工因公司授予股权分红得到的现金等财产性的权利,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劳务报酬,另一方配偶可以主张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员工因公司授予股权取得的股东登记、表决等身份性的权利,通常公司都会限制员工的配偶、其他继承人,不能替代被激励的员工取得股东身份,因为授予股权是以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基础的。配偶、其他继承人都无法替代员工本人履行劳动合同。
作者 | 顾德鹏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顾德鹏律师本科、研究生均毕业于四川大学,执业以来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在商事诉讼和仲裁、股权并购交易、公司常年顾问等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