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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44期 |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多个重要刑事新规速览

发布日期:2022-01-02

重要动态

◎ 多个重要刑事新规速览

◎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 “两高”联合发布新修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

■ 多个重要刑事新规速览

刚刚揭开帷幕的2022年将陆续迎来诸多新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正式实施。本所律师在此梳理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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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全面推进巡回检察工作,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推动巡回检察工作实践向纵深发展,充分释放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工作规定》共八章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内容、方法和程序,及时解决制约巡回检察工作的难点堵点问题。

最高检在发布会上通报了自巡回检察制度改革以来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情况。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监狱巡回检察3856次,发现监狱问题30253个,提出书面检察建议4159个,提出纠正违法3105个,已监督纠正26653个;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82个,已立案查办职务犯罪138人;发现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1062个。

律师观察:

2021年4月至10月,最高检在20个省(区、市)部署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共发现看守所存在的问题4230个,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65份,检察建议书335份;发现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线索62件,已立案侦查4件6人,移送纪委监委线索25件;发现罪犯有犯罪线索2件;发现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763个。律师对《工作规定》的亮点及主要内容作如下梳理:

其一,《工作规定》明确了巡回检察具有的双重目的和任务。一方面,设定对监狱、看守所的检察重点和组织层级,通过检察发现监管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督促整改,促进监狱、看守所提升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设定对派驻检察工作的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更加注重刀刃向内,主动检验和审视派驻检察履职是否到位,推动派驻检察作用有效发挥。

其二,巡回检察分为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四种方式,不同方式的作用和功能都不相同。《工作规定》对四种巡回检察方式在组织主体、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和开展频次等方面作出更高的规定和要求,在压实每一种巡回检察方式的同时,充分释放其相应的价值和功能,提升巡回检察制度的整体质效。

其三,《工作规定》明确了组成巡回检察组的一般人数标准和人员构成,强调巡回检察不能脱离被检察地的检察机关;明确巡回检察工作可适当引进医疗、安监、审计、鉴定等专业力量参加,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代表参加,接受社会监督。

其四,在办案主体上,《工作规定》第七条明确“巡回检察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二十一条规定巡回检察“主办检察官制度”,第四十六条是对巡回检察人员办案过程中失职渎职问题的责任追究。

其五,从办案要求上,《工作规定》强调,巡回检察工作要聚焦违规违法活动、聚焦职务犯罪线索;要做到全面审查与必要调查相结合,重点指出要综合运用调阅材料、查看监控、实地检查、个别谈话、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挖细查;要根据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制发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监督纠正文书等,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持有、使用、储存、运输等规定了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相应调整。

律师观察:

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人利用于非法目的,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必须实行严格的管制和管理措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其他问题等五个部分,共二十五条。

首先,《意见》强调,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未经批准和许可擅自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

其次,《意见》就如何正确认定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的,予以数罪并罚。

二是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的,择一重罪并从重处罚。

三是对于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旅客个人随身携带或者在托运的少量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再次,《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了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案件处理中的政策把握问题。利用信息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因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实施犯罪,以及具有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 “两高”联合发布新修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

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六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桶装饮用水、过期奶粉、注水肉、工业明胶生产皮冻、保健品诈骗等各方面,与百姓的饮食安全息息相关。

律师观察:

2013年5月,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改,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也进行了修订,为适应上述法律法规的修订,两高出台新《解释》,共二十六条,涉及的新问题可以被梳理为以下几点:

第一,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明确规定。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对于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以及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解释》明确规定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三,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试行)》),《规定(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规定(试行)》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律师观察:

作为直接剥夺公民生命权的最严厉之刑罚,对于死刑的适用态度是检验一国法治进步的试金石。我国在近些年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针对限制死刑作出的努力正在进一步彰显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决心。立法上,《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罪名的死刑刑罚,随后的《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适用。司法上,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仅对那些罪刑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才依法适用死刑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此次印发的《规定(试行)》正是为保障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的辩护权而作出的专门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在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委托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完全一致,旨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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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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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李润声(实习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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