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新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重要动态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与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 公安部公布严打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犯罪10起典型案例
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2021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该《办法》共十八条,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办案实践,针对羁押听证不公开的原则实施、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的案件类型与范围、羁押听证参与人员的限定范围以及羁押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针对具体六类情形,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规范开展听证审查活动,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律师观察】
最高检今年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发布新的听证办法指导推动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听证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羁押性强制措施相关制度,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对刑辩律师而言,应当关注新办法中可以提出羁押听证的情形,更好的开展审前辩护工作,这六类情形包括:(一)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听证审查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四)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五)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六)其他有必要听证审查的。
另外,参与听证人员范围也有所扩大,除主持听证的检察官外,参加羁押听证的人员一般包括参加案件办理的其他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等其他人员,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与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暨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该《意见》共24条,主要针对虚假诉讼高发的重点领域: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的整治工作、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的惩治工作、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机制与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此次发布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中共有5起虚假诉讼刑事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罪行为特征、定罪标准、共同犯罪认定、总体处罚原则等司法适用问题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
【律师观察】
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半年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就虚假诉讼问题发布指导意见,足见重视程度。
《意见》归纳了虚假诉讼的主要特点,列举了八类需要重点关注的虚假诉讼风险,包括民间借贷、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意见》明确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这是虚假诉讼入罪以来第一个以列举方式明确犯罪主体的文件。
《意见》构建了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的虚假诉讼整治程序机制。
〣公安部公布严打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犯罪10起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10日,公安部公布了严打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犯罪10起典型案例,包括制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印刷销售盗版图书案、假冒品牌保温杯案、制售假冒品牌羽绒被案、制售假冒品牌吹风机案、制售假冒品牌手表案、制售假冒品牌装修建材案、制售假冒品牌服装箱包案、冒充海外代购销售假冒品牌箱包案、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箱包案。
【律师观察】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社交平台、电商平台以及直播带货平台,这些新类型新业态产生的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有自身新的特点需要引起重视。例如福建莆田公安机关破获“7·13”冒充海外代购销售假冒品牌箱包案中,犯罪团伙的行为模式是通过购入假冒品牌箱包,购买跨境物流单号伪造入关物流单据,在销售时一同寄给顾客,制造从境外发货的假象。犯罪人员利用社交平台、电商平台、直播带货平台等渠道,借助互联网实施侵权假冒犯罪活动,更具有隐蔽性、广泛性、迅速性。相较于传统的侵权假冒案件,辐射范围更广、涉案金额更高,应当在处理过程中,与传统型侵权假冒犯罪加以区分。
本期编辑: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部长
本期编辑:党淇(律师助理)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