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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顺利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

发布日期:2021-10-19

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正式施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为落实《证券法》规定的备案要求,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依照《证券法》《备案规定》等规定,我所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上报事务所证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文件、证券业务风险控制流程及人员配置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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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律师事务所备案”栏目的公示名单,我所顺利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可为客户以下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4.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5.上市公司终止上市;

6.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

外上市交易;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

立、变更、解散、终止;

8.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9.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10.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

11. 新三板公司发行证券及挂牌;

12.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13.新三板挂牌公司摘牌;

14.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15.境内企业债券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以及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准或备案发行和转让的各类债券业务;

16.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见证业务;

17.根据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市场要求,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文件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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