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动态
◎ 剑阁县保护古柏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确定为典型案例
◎ 推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最高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
合规动态
◎ 公安部曝光四川达州“3.01”诈骗医保基金案,全国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药品犯罪高压态势
■ 剑阁县保护古柏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确定为典型案例
10月9日,为了配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独特效用。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剑阁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柏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人损害长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4件,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有2件案例与督促整治外来物种入侵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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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从全国各地上报的100多个优秀案例中经过三轮筛选出来的。其特点:
一是案例类型丰富,不仅有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和起诉、单独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还有支持起诉、申请撤诉等多种情形,基本涵盖了公益诉讼检察的监督方式;
二是保护对象丰富,既有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也有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还有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涉及生物多样性三个组成部分即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遗传资源多样性;
三是从保护级别来看,本批案例保护对象从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到“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均有涉及。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对办案中发现的古树资源保护不力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实现对全县古柏资源的有效保护。同时以个案为契机,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建立长效保护机制,深度保护古蜀道古柏资源,保护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栖息地生物多样性,在促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自然生态系统治理、助力剑门蜀道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 推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最高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
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意见》推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通报有关情况,发布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
今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包括: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同时要求,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在新时代新的更高层次上推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最高检在总结行刑衔接办案难点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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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重点多在民生领域,是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一,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三,加强协作配合,提升监督质效;四,巩固既有工作成果,凝聚各方合力。
《工作规定》共十七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二是在内容上突出双向衔接并规定启动情形。正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有:人民检察院主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启动监督;人民群众举报。反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是人民检察院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明确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和对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都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需要跨级、异地提出检察意见的,也应当按照同级对应的原则处理。同时检察意见应当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是增强检察意见刚性。对有关单位不答复、不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时明确对不起诉案件的检察意见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在两个月以内回复办理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五是做好与监察机关配合衔接。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六是细化衔接机制。包括:案件咨询机制,通报机制、信息平台共享机制。
新闻发布会不仅公布了包括广东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肖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北京刘某某非法采矿案、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及重庆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共五起典型案例。更提到,最高检正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司法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过程中,积极推进“两法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做好完善“两法衔接”制度机制相关工作,持续推动“两法衔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
■ 公安部曝光四川达州“3.01”诈骗医保基金案,全国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药品犯罪高压态势
公安部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部署开展依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情况。据统计,2021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食药侦部门共侦破非法经营医保药品案件3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00余名,涉案金额11.6亿余元。
近年来,随着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医保的覆盖面(95%、13.61亿人)和基金规模(3.1万亿元)不断扩大,风险点也随之增加,诈骗医疗保障基金违法犯罪高发多发。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9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时,李克强总理强调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2021年4月9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部署开展全国依法打击欺诈骗保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各地按照统一部署,迅速行动、重拳出击,破案件、打团伙、追赃款、建机制,对各类诈骗医保基金犯罪发起凌厉攻势,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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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发布会介绍,由于医保回收药品的收购价格和转卖价格之间存在较大获利空间,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采取多种手法,从事非法经营医保回收药品犯罪活动。当前,此类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非法回收手段多样,有的不法分子在医院周边摆摊设点收购药品,有的通过代刷医保卡直接从医院骗取药品,还有少数不法分子勾结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药店或其工作人员合伙骗开药品。二是犯罪活动职业化、团伙化。犯罪团伙往往成员众多、分工明确,形成庞大犯罪网络,将从一些医疗资源丰富的大中城市低价非法回收的药品,层层加价后销售牟利。三是涉案药多为慢性疾病用药,中药注射液、中药材特别是单体价格较高的滋补中药材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四是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手段勾结日趋明显。
针对此类犯罪特点,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昆仑”行动,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始终保持对药品犯罪特别是非法经营医保回收药品犯罪高压态势,实施“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依法打击,集中侦破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药品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成功打掉涉案犯罪嫌疑人47名、已申领医保基金1073余万元的四川达州“3.01”诈骗医保基金案,打掉涉案犯罪嫌疑人23名、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的河北廊坊“12.20”诈骗医保基金案等一批重大影响案件,极大震慑了此类犯罪。
随着医保的覆盖面和基金规模不断扩大,风险点也逐步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不断翻新作案手法,有的医保定点医院以小恩小惠诱骗不具备住院条件的中老年人住院治疗,通过虚构病情、伪造病历、虚报耗材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有的医保定点药店同参保人员和职业收卡人内外勾结,虚构销售记录;有的参保人员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凭证,骗取医保基金。
律师对如何做好药品行业的企业合规总结如下:
1.折扣、佣金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针对交易活动中由相对方支付的折扣或佣金都应当如实入库。
2.规范赞助活动,避免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在医药行业实践当中,医药企业赞助各类学术会议或向医生、专家等支付授课费用都较为常见。赞助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赞助医疗组织、医药行业协会及其他第三方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二、赞助医生或相关从业人员举办的学术会议;三、赞助医生及从业人员自行举办的学术会议。医药企业的赞助对促进医药科研和医药事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进行赞助活动的过程中,操作方式不当或者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面临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进而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3.避免捆绑销售
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沪卫计纠[2018]003号《上海市医疗卫生作风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将对“假借租赁、捐赠等形式捆绑销售医用耗材和销售药品”的行为坚决打击、从严处置。同年12月28日,广东卫健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了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工作要点。
本期编辑: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部长
本期编辑:李润声(实习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