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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施行,系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 公安部: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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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施行,系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9月20日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律师观察
《条例》共计九章、287条,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律师对《条例》的亮点内容做如下概述:
第一,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
例如,《条例》第二十六至三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以及破坏选举罪等犯罪。
第二,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推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紧盯监察措施使用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对15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并对监察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规则等作了规定,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措施。
例如,《条例》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确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性处置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
(二)定案证据真实、合法;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四)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可以看出,针对职务违法案件,全案证据只需满足认定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的标准即可;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全案证据需要达到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
与此同时,《条例》中也列明了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文:
“第六十五条 对于调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前款所称暴力的方法,是指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威胁的方法,是指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条例》对于监察程序的办理提出了最为严格的要求,例如在《起诉建议书》的起草方面,需要在载明被调查人及案件基本情况的同时形成详细的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材料,或者被检举揭发人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一百八十九条 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拟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起草《起诉建议书》。《起诉建议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认罪认罚情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对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移送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财物等内容。
调查组应当形成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材料,包括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立功等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被检举揭发的问题已被立案、查破,被检举揭发人已被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刑事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当附有关法律文书。”
第四,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例如,《条例》第二百五十一条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条例》中还提及有关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以及选聘特约监察员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百五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及时准确公开下列监察工作信息:
(一)监察法规;
(二)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案件调查信息;
(三)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百五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选聘特约监察员履行监督、咨询等职责。特约监察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监察机关应当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
02公安部: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9月14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今年7月2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深化警务机制改革推进会,对深入推进公安执法责任体系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把握公平正义这一执法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公安队伍教育整顿,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载体,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自身要守法,要依法办案,维护公民包括违法的合法权利。
律师观察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解决事关公安执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供了基本遵循。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发表重要训词,强调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从不断强化顶层设计,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制度建设,构建完备的执法规范体系;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着力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执法质效;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升执法主体能力共计五方面进行了阐述。
在被问及公安机关采取何种合法措施来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孙茂利局长提及了包括依法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细化嫌疑人权利保障、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不断强化执法监督以及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在内的五个方面。
针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公安机关正在通过不断完善执法制度和工作机制,保障律师的会见权、知情权等各项执业权利。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推行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积极推动落实值班律师制度。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300余个看守所建立了值班律师工作站,为充分发挥律师保障人权作用创造了条件。
本期编辑: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部长
李润声(实习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