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28-87534001
CN EN

咨询热线

028-87534001
在线留言

午餐会第69期 | 诉讼标的式案例分析方法

发布日期:2020-01-02

      2019年12月16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林洋在恒和信午餐会第69期上以《诉讼标的式案例分析方法》为题,结合其在该领域内的研究经验,以一起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7日,重庆市某鉴定所受理了重庆市某法院委托的周某与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某地质总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物证鉴定,检材为借条原件一份。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8月1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朱墨时序的鉴定中,鉴定意见明确该借条打印字迹为喷墨打印形成,同时进而得出结论:检材落款部位的“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打印字迹与加盖同名印章印文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盖印后打印文字。为此,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预缴了鉴定费用20000元。然而,周某认为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严重相悖,遂向重庆市某法院申请了重新鉴定,同时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专家和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并聘请了专家证人到庭作证后,重庆市某法院重新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鉴定结论,认为该借条系激光打印形成,朱墨时序为先打印后盖印。为此,周某预缴了鉴定费19300元。重庆市某法院遂采信了法正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朱墨时序为先打印后盖印”的鉴定意见,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并对鉴定费用39300元的负担作出了判决,由周某负担19300元,由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20000元。

      该案一审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周某因为未完成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存在专业过失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周某诉讼请求中的侵权责任无法成立。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洋博士就该案一审、二审所涉民事实体和程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

      ◆ 鉴定意见可诉性问题;

      ◆ 鉴定专家出庭义务的履行方式问题;

      ◆ “公鉴定”法律关系的民法界定;

      ◆ 专家侵权构成要件;

      ◆ 《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法解释问题。

      同时,林洋博士结合诉讼标的理论对该案进行了分析,并分享了自己从该案中所受到的启发:

      ◆ 案件分析从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个数分解出单个诉来,根据单个诉来确定法律规范及法律构成要件,进而确定相应的要件事实及直接事实,进而确定证明对象,进而确定证据目录,进而收集证据;

      ◆ 收集证据,进而还原事实,确定法律规范及请求权数量,评估对方对各个请求权提出的各种反诉或抗辩等手段,进而对案件进行预估;

      ◆ 根据要件式审判准备诉讼。

      ▼

      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理论性最强、最为复杂的部分之一。林洋博士结合案例分析,让诉讼标的理论在实务中的运用更为明晰,对执业律师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