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动态
◎ 检察院起诉生态环境局——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 抓获犯罪嫌疑人600余名,全国“断卡”行动开展第六轮集中收网
◎ 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
■ 检察院对生态环境局提出公益诉讼——最高检发布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主题的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聚焦环境和民生领域社会关切,突出强化公益诉讼实践引领作用。这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是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违建塘坝危害高铁运营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贵州省榕江县检察院督促保护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律师观察】
5个案例分别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高铁安全隐患防治、自然遗迹保护、传统村落保护,既包含对传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的常规办案,也包括对特殊领域、公众熟知度不高的办案领域的积极探索。
其中,检例第112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为被告,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案颇具典型意义。
2019年4月17日,冯某某涉嫌犯罪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涉案油泥在未按规定进行专业技术封存的情况下存放长达18个月,持续造成环境污染,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会同法院、公安、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召开油泥处置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鉴于污染者处于刑事羁押状态,由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物代为处置。但会后生态环境局未依法履职。
2019年5月22日,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多次到油泥存放现场调查取证。
2019年5月27日,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向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2019年7月2日,该局书面回复称,其没有处置固体废物的职责,且油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不能在办案过程中处置。
2019年7月16日,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为被告,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9年8月14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9年11月15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生态环境局未上诉,判决生效。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专门指出:“实践中,行政机关普遍认为在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坚持刑事程序优先,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机关方能作出行政处理。但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对受损环境的修复常常是刻不容缓的。此类案件办理的关键核心是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目标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相关办案部门应形成共识与合力,在不影响刑事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将修复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放在首位,才能及时避免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 抓获犯罪嫌疑人600余名,全国“断卡”行动开展第六轮集中收网
8月31日,在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全国“断卡”行动开展第六轮集中收网,北京、天津、河北等28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收网行动,对利用“猫池”等集群插卡设备协助实施电信诈骗的违法犯罪团伙进行集中抓捕。截至当日20时,一举打掉非法架设“猫池”设备的犯罪窝点23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00余名,缴获非法“猫池”设备2000余台、电话卡物联卡37万张,取得显著战果。
【律师观察】
公安部刑侦局在其微信公众号解释,“猫池”可以理解为是一部能同时插入上百张电话卡的简易手机,通过连接电脑及其他设备,能够模拟手机批量进行接打电话、收发短信和上网。利用“猫池”的这个特点,犯罪团伙将非法收购来的大量电话卡插入“猫池”,制造语音通话、消耗流量等虚假使用痕迹,伪装成正规使用的电话卡,以规避有关部门对涉诈电话卡的监测和封控。同时,犯罪团伙利用“猫池”能够接收短信验证码的功能,批量注册QQ、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号,倒卖给下游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实践中,很多学生在参与兼职工作过程中,实施了将自己或他人的手机卡、银行卡非法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或是自行操作网银、电话为他人转账结算等行为。律师提醒,这样的行为可能面临信用惩戒,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甚至成为诈骗罪的共犯,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文章,对近日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予以解读,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部署。《意见》共分为七部分,包括总体要求以及建立健全从严惩处机制、案件办理机制、协作配合机制、综合治理机制、组织保障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等内容。
【律师观察】
自2021年4月26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找准定位、科学谋划、创新实践、依法办案,高质量完成专项斗争各阶段、各方面工作任务,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圆满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对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果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要总结运用好专项斗争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积累的宝贵经验,及时转化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措施要求,推进常治长效。
第二,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贯彻“打深打透”要求,推进“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力求除恶务尽;落实依法治理、系统治理责任,与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联动,形成治理合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务求实现常治长效,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第三,要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从严惩处机制,保持依法严惩高压态势,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格依法办案,充分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四,要建立健全精准高效的案件办理机制,提高介入侦查质效,从源头提高办案质量。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要建立健全一体攻坚的协作配合机制,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扫黑除恶的各项工作。健全主动作为的综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参与对涉黑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的治理,把办案成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第六,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注重考评运用,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七,要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保障机制,健全扫黑除恶斗争领导机构,将扫黑除恶斗争作为检察工作和推进平安建设的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强化专业化队伍建设,以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徐飞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部副部长
李润声(实习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