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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 | 44期:使用无效证书投标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

发布日期:2024-04-17

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规定对不满足技术指标要求的进行扣分,扣完为止,可以吗?

答:可以扣分,但需要注意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分因素相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设置分值时,可以根据技术指标的重要性合理分配分值,分值总和应与总分值一致。

问:供应商提供的证书已被撤销或已过有效期,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答:应核实证书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证书内容真实,未经改造、变造,建议将相应证书作为无效文件处理;如果证书内容不真实,存在改造、变造的情形,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问:货物项目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的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若货物采购项目符合前述任一情形,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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