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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研究 22期 | 重整计划草案的常见合规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发布日期:2023-11-17

作者:余洁律师

 

摘要:重整计划草案作为拯救困境企业、清偿各类债权的依据,对债务人及债权人极其重要。我国《破产法》第八章第二节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批准,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及表决程序作了基本安排。但企业破产实践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主体利益维护、提交及决议过程提出了现实要求,给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提出了更高的制定标准及更严格的监管约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需在了解合规风险的基础上,用规范的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合规的重整计划草案,以达到扎实表决结果、顺利推进重整程序、防范自身风险的目的。

关键词:重整计划草案;合规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常见合规风险点

(一)程序事项

1.逾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最迟应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九个月内提交,即通常所说的“6+3”模式,逾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将面临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七十九条的理解不一,有观点认为该法条并没有对延长次数予以限制,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根据案件所需不限次数的向法院申请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例如在重庆市涪陵区鑫阳农资有限公司重整案中,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裁定受理重庆市涪陵区鑫阳农资有限公司重整案,由于疫情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2月25日、2020年5月20日三次向法院申请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最终法院确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10日,本案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期间为15个月。在笔者亲历的重整案件中,由于重整通常能提高债权清偿率、缓解地方维稳压力、增加管理人报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逾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屡见不鲜,管理人、债权人及法院似乎默认这一情形的存在。笔者认为,破产法规定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重整效率,鉴于重整制度限制权利行使的特殊性,缩短重整期间可以降低重整制度对各利益主体的不当影响,除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应随意突破破产法对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的限制。

2.决议程序存在瑕疵

我国《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七条确立了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两次表决”的表决方式,但整部破产法均未对表决规则加以规定,实务中,表决规则通常由管理人制定并在债权人会议上由债权人对其进行表决。在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股东质疑管理人采信的表决票效力,认为管理人未对表决授权资料进行实质审查,不但导致股东未及时行使表决权,还使出资人组表决结果失真,管理人严重违反破产法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在股东代理律师多次与管理人沟通后,管理人最终同意修改错误表决。本案的启示是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不仅要注意分组表决的基本表决方式,更要注意每一张表决票的效力,做到事前审核、事后确认。表决程序瑕疵,可能致使表决作废或者表决结果发生实质性改变,还可能使管理人面临巨大的履职风险。

3.信息披露不当

《破产法》要求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规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对上市公司重整信息披露事项作了详尽规定。同样在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信息披露违法,从而质疑管理人资格并有意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依规公开信息,可避免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误解及矛盾,扎实表决结果。

实体内容

1.重整计划草案基本内容缺失

《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应该包含的内容,从文义解释角度出发理解此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只能多于该条规定,一旦少于即代表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有缺失。在笔者代理债权人的四川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中,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对比清算状态下和重整状态下的债权受偿率、无债务人经营方案、记载资产抵偿方案另行制定并实施、需要招募投资人的项目尚未开展投资人招募工作,该草案所述“另行制定”实际上形成了“计划里的计划”,如各方最终无法形成合意达成所谓的“资产抵偿方案”,则重整计划草案中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清偿方案。进一步的,如各方达成了所谓“另行制定的计划”,在另行制定的计划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彼时执行该计划遇阻无法继续时,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相关方是否有权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转清算之申请?在笔者看来,这样根本不具有可执行性的重整计划草案完全不合格,是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也难以让债权人表决通过。

2.各利益主体权利保护界限不清

重整计划草案关系众多主体切身利益,作为后续可供执行的总览依据,应做到依法合规保护各方主体利益。

审慎审核投资人资格

在需要引进投资人的重整案件中,投资人是重中之重,能否成功招募投资人事关重整能否成功。通常情况下,是管理人配合投资人完成对债务人的尽调,鲜少有管理人调查投资人资债情况,在笔者参与的某化工企业重整案中,由于投资人自身资产负债率过高,投资人无更多资金可投入企业生产,导致刚获新生的债务人因股东负债又陷入财务困境,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困难重重,即将面临重整失败的情形。笔者建议,管理人及债务人一定要根据案件需要对投资人进行反尽调,对其资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资信情况及投资决策等有关于重整的事项做整体掌握,确保投资人有参与重整投资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保障重整方案和执行合法合规,增强重整成功可能性。

忽视出资人权益状况

《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通常情形下,由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股权价值为负数,即使股权被质押或者查封、冻结,也不会影响股东变更登记,故管理人在前期不会对债务人的股东权利予以关注,通常是在工商变更阶段一并处理,但在上市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中,需要注意股东权利状态。在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中,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进行了调整,将减少股东持有的股权份额,但股东的债权人先前已通过执行程序对该名股东的股权进行了冻结,股权冻结是一定期间内限制该股权变动的保全措施,虽然不影响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及效力,但如何在执行过程中完成减持并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应具有全局意识,在构想重整方案初期即应根据不同的方案对出资人权益作出调整,并根据出资人权利状态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

对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

担保权人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是担保物权基本之意,碍于破产需要平衡的利益繁多,有时为保护相对弱势利益会变相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担保权人的利益首当其冲。在四川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中,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协助的,该组债权人须得同意在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先行解除抵押权。结合该方案规定担保债权人的受偿方式是以物抵债或以股抵债,虽然我国破产相关法律并未禁止所谓“置换抵押物”或“享有担保权利的优先债权人非以特定抵押物受偿”,加之重整计划的设计较为灵活,只要形成合意有利于企业重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便可,但基于担保债权的优先性至少应保证该类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重整程序中不受损害(或得到同等条件的清偿),而在本重整计划草案中,担保物的款项并没有先行支付担保权人,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较弱。

职工权益未充分保障

我国《破产法》对职工权益进行了倾斜保护,比如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委会成员必须有职工、职工债权清偿顺序优先等。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可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在实务中,经常有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以重整计划草案代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即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未向职工说明情况以及未听取职工意见,如果职工采取救济措施,将会影响重整案件进度,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应当注意裁员程序必须合法合规。

3.模糊债权性质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商品房消费者具有“超级优先权”,这就导致非商品房消费者有寻求商品房消费者身份的动力,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时会刻意模糊购房人债权性质,将购房人统一作为一个债权组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需注意的是,此种做法可能会损害后顺位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后顺位债权人提出异议,重整计划草案极有可能因违反绝对顺位原则而丧失合法性。

4.对不属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进行表决

不属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的典型代表是债转股,理论界对此尚有分歧,认为债转股不能适用“双三分之二”通过比例的观点认为,债转股不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畴,不应受到少数服从多数表决机制的限制,是否债转股应赋予每一个债权人选择权,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包含债转股方案的重整计划对其不产生约束力。认为债转股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的观点主张,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制度,原本就是公权力对意思自治的干预,以维护债务人企业的营业价值正当性。债转股方案受破产法规定的团体清偿程序的约束,若其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则有法院强制批准债转股方案的制度适用空间。在实践中,从化解债务、提高效率角度出发,不乏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制度实施债转股的案例。笔者认为,债转股不同于简单的债权调整,债权人成为股东后,其有权行使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用多数表决制或者法院强制裁定代替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二、重整计划草案合规风险防范建议

(一)重整计划草案适用合规制度的必要性

1.顺利推进重整程序

只有提交期限、内容及表决程序均合乎规范的重整计划草案才能顺利执行,从而实现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的目的,一旦否认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即使已表决通过也不能照章执行,这不但不能实现重整程序的作用,更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通常而言,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前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财产调查、债权审核、投资人招募、重整方案分析论证、债权人会议准备等工作,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某个内容被认定不合规,意味着制定者需要再次花费大量的人力及金钱成本对其加以修改,因此而使用的费用通常作为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一方面会减少偿债财产,另一方面也没有实现重整程序快速挽救企业的制度目的。这就要求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克制寻求私利的想法,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公平平衡各方利益,制定内容适法、表决程序公开正当的重整计划草案,以顺利推进重整程序。

2.防范履职风险

在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下,不管是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程序错误,还是内容违法,都表示管理人未尽勤勉忠实义务,将会承担向相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或者取消管理人资格、降低管理人报酬等司法责任;被行业协会或者行政机关给予行业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除此之外,重整计划草案不合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例如制定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或者故意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这些均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引入合规制度,能够加强制定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全面了解犯罪成本,抑制犯罪动机,有效预防刑事犯罪的发生,不但为企业顺利重整构建了风险屏障,还给制定者履行职务建筑了风险隔离带。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合规建议

1.识别合规风险范围

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首先应全面了解债务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初步判断债务人的合规风险范围,在接下来的重整工作中嵌入合规要求。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应把握重整企业的经营特点,关注行业特性,比如房地产企业重整,需特别关注用地及建筑规划是否可以调整、政府收储等问题,这关系到投资人的投资方式,也直接影响重整计划草案中债务人经营方案的制定。

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应根据重整程序的推进情况复盘总结面临的合规问题,预测后续可能遇到的合规风险,做到清楚重整计划草案每条内容的合规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及防控措施,以便风险出现时从容面对、及时改进。通过识别合规风险范围、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确保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合法。

2.坚持程序正当

程序是看得见的争议,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不正当往往导致人们怀疑实体的正当性。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须保证从制定到表决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坚持工作留痕并做好档案保管,经得起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及合理怀疑。

信息公开是保障债权人知情权的基本手段,信息不对称是许多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在债权人充分了解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过程及依据后,其明白方案设计的内在逻辑,更容易接受草案的内容,亦能减少草案表决不通过的压力和风险。另一方面,债务人、债权人与管理人形成良好互动,不但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也能有效解决后续执行疲软等问题,有效提高重整效率。

做好档案保管的目的在于预防合规检查,以免出现影响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效力的情形时无据可查。重整计划草案从制定到执行过程漫长,涉及众多主体切身利益,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档案所汇集的信息是维系重整计划草案时空统一性与整体连续性的重要纽带。

3.加强合规监督

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识别出合规风险范围并制定相应应对措施后,制定者各内部成员小组可互相监督,这主要是合规风险内部自查,内部自查不可缺少,有利于彰显专业,也可以在风险出现时展现制定者的风险防范能动意识。但自我监督容易出现盲区,有些风险可能会因为习惯或者自身利益而被忽略,再加上一般的制定者对预判和把握刑事风险的专业度不足,就需要有外部监督机制予以补充。

外部监督主要有债务人监督、债权人监督、行政部门监督及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债权人及债务人通常从自身利益出发,缺乏站位高度,他们的监督虽具有局限性,但不可忽视其对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的思想影响及行为规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合规监督客观中立,从全局出发,顾全大局,注重利益平衡,但同时也应确保合规监督的程序公证合法,既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亦要为企业发展提供法治建议及保障,通过刑法的强制效力与威慑效用推进债务人及管理人的自我监管。

三、结语

实践中诸多案例显示重整计划草案从制定到表决存在众多风险点,这些风险极有可能影响重整计划草案的效力,不利于重整程序的正常推进及功能实现,给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带来不可预见的经济损失甚至刑事犯罪风险。这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谨慎履行职务,注意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合规风险,将合规思维贯穿制定及表决全过程,全面梳理合规风险,实时修正违规行为。但也需明白,仅靠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者自觉合规过于乐观,需要构建一套权责清晰、内容完备的外部监督流程,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形成良性循环,保障重整计划草案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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