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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会第245期 | 从公报案例看施工合同中的中介行为效力

发布日期:2024-04-02

2024年4月1日,恒和信午餐会第245期如期开展,林贞斌律师作《从公报案例看施工合同中的中介行为效力》主题分享。

会上,林贞斌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第5期公报案例作了解读,从中介合同的含义、建筑市场中的最大公共利益、公报案例的示范效应三个方面做了精彩分享,林贞斌律师还介绍了其近期办理的一起基于中介事项无效请求返还中介费用案的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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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贞斌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第5期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第5期公报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0148号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xx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xx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观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张xx与xx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由张xx为xx公司居间介绍Gxx地块工程施工合同,该居间事项是否合法,张xx的居间行为是否合法决定了《居间协议》的效力。......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省建公司将自涵*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红*公司施工,双方之间的建筑施工协议工程亦因违反了前述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张xx的居间行为促成xx公司与省建公司间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无效,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张xx的居间行为违法,其与xx公司间的《居间协议》无效,张xx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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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传统理论一般将其称为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中介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二)中介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三)中介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四)中介合同具有有偿性。

中介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信息不对称,促进了交易,繁荣了市场。

二、建筑市场中的最大公共利益

建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众所周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和挂靠施工等是建筑市场的顽疾,国家根治多年,未见明显成效。公报案例对基于中介事项无效的中介合同效力进行全盘否定的做法,表明法院将最大公共利益指向了建筑工程质量、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中介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三、公报案例的示范效应和中介人的应对之策

公报案例代表了最高法院的倾向性观点。尽管公报案例不是指导性案例,不具有参照裁判的法律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报案例形成的裁判规则将影响绝大部分法院的裁判思路。林贞斌律师介绍,其近期办理的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就明显体现了基层法院对公报案例裁判要旨的吸收、认可。

最后,林贞斌律师就中介方如何防范中介合同无效风险及面对中介合同无效时如何主张权利进行了简要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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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贞斌律师

► 四川省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 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务能力,熟悉现代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发展运作等,擅长与客户沟通和交流,工作风格严谨务实。专注企事业法律服务,长年致力于环境资源与能源领域、公司治理(公司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创业投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金融保险以及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的潜心研习。曾参与多个公司的设立运行、项目投资等,具有丰富的企事业法律服务实战经验。在诉讼仲裁领域,林贞斌律师承办了一系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涉及各类合同(建设工程、保险、买卖、租赁、借款、劳动等)、票据、物权、商标权纠纷等,对民商事诉讼仲裁有一定深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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