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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会第244期 |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4-03-26

2024年3月25日,恒和信午餐会第244期如期开展,唐超余律师作《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案例分析》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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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超余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司法观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自己近期办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证明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精彩分享。

证据是诉讼之王,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明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谁反驳谁举证”,证明标准为“盖然性原则”。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唐超余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民事诉讼的“盖然性原则”证明标准相对刑事诉讼的“疑罪从无原则”而言较低,只要达到一般人相信的高度可能性即可。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都不足以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据予以确认,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反驳证据的盖然性要求应高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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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当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真伪不明时,应由债务人承担诉讼时效届满的证明责任。对此唐超余律师认为,该司法观点的本质和价值取向是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对债权人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等事由是否发生,应结合立法本意、案件情况、生活常理在债权人证明自己有高度可能性发生了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情形,即可以认定事实,这也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盖然性原则相一致,不宜苛求债权人负担过重的证明责任。

案例分享结束,现场律师作了交流讨论,倡议律师在诉讼实务中,利用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思维,尽全力搜集创造证据,争取诉讼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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