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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会第242期 | 《审计报告》的质证要点

发布日期:2024-03-12

2024年3月11日,恒和信午餐会第242期如期开展,王建国律师作《<审计报告>的质证要点》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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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律师 / 恒和信党委书记


王建国律师结合近期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案件,对《审计报告》的定义和作用 、审计条款的法律效力、审计条款对合同双方的影响、《审计报告》的质证要点等内容进行了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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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文件的规定,合同中约定审计条款的,应当严格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明确约定”的具体表现:一、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将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二、审计方式、审计单位名称必须具体明确。

司法实践中,《审计报告》可以证明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但人民法院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负有审查义务。王建国律师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方面对《审计报告》的质证要点进行了重点阐述。同时,王建国律师鼓励青年律师要敢于尝试,勇于探索、勤于思考,努力做好每一个案件,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建国律师的分享,充分体现了其专业、严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与会律师的一致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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