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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29期 | 人格权编:多次电话营销属侵犯他人隐私

发布日期:2022-12-21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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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三将自己种植的水蜜桃、草莓等水果从农村销往城市,获利颇丰,遂计划在城中购置一间门面作为固定销售地点。张三在网上询问了一处中介机构后,经常收到各种营销电话与短信推销商铺。前述推销行为属不属于侵犯张三的隐私?

答: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张三的隐私。网络咨询机构有可能泄露了张三的联系方式,其他销售机构多次给张三打电话、发短信的行为已经侵扰了张三的私人生活,侵犯了张三的隐私。张三可以要求对方停止骚扰,或者收集证据,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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