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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0问127期 | 人格权编:名誉权与荣誉权

发布日期:2022-12-19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恒和信律师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自主编写案例,以案例和问答形式与法治射洪共同推出《民法典200问》法治宣传读物。该读物图文并茂地对《民法典》中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作生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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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三系李四邻村的村民,两人均从事牲畜饲养以及饲料原料种植的工作。经过研究与实践,二人均培育出能够使谷物增长更快、更有营养的新型有机肥料,周围的养殖户都前来购买。为提高竞争力,张三捏造李四的肥料含有多种有害物质的虚假信息,导致李四的销量越来越少,并且受到大家的抨击。张三的竞争手段合法吗?

答:张三的手段不合法。不论出于邻里纠纷还是商业竞争,我国法律对民事主体的名誉权都有明确的保护,不能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诋毁他人。

法条链接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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