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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89期 | 四川省高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

发布日期:2022-12-19

【重要动态】

◆ 严惩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

【热点关注】

◆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6起

◆ 最高检发布11件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四川南充“4·01”电信网络诈骗案,入选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第二批3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重 要 动 态

01严惩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共12条,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多因一果,原因复杂,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分析大量数据、案例梳理总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方面原因,发现其中最为突出的原因是抓早抓小不够,对相关责任人员在事故前处罚不够。为依法从严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合理确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确保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惩治取得实效,《解释》的重点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

明确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或者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均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行为,确保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重罪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二、规定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和具体行为认定。

明确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可以构成危险作业罪;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采用虚构事实或者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行政决定、命令的,属于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行为,确保运用刑事手段有效惩治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达到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积极效果。

三、针对实践中问题突出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解释》规定了较低的定罪标准。

1.明确达到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者1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等标准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确保此类行为得到有效惩处。

2.明确,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考虑到实践中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一般属于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量刑与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当有所区别,《解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明确对于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0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

2022年12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16条,从管辖、案件的提起与受理、证据与强制措施及案件审理四方面对该类犯罪的审判进行了规定:

第一、原则规定,由基层法院、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管辖,但如果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合,也可以由上述法院管辖;

第二、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形、已提供的资料、审理期限、撤诉或不予受理的限制以及查证被告人下落的具体路径;

第三、规定自诉人自行提供证据、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条件以及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权限;

第四,明确了案件审理的各种情形,并明确此类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撤回起诉。

热 点 关 注

01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6起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两高”在总结以往司法办案的经验做法基础上,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李某远危险作业案,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

2013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受理提请批准逮捕10782件18402人,批准逮捕5943件990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5993件44620人。从办案情况看,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主要特点有:

一、罪名相对集中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刑法第131条至第139条之一12个罪名,第133条及之一之二除外)中,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三罪合计占95.7%以上。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占大多数,2013年至2021年,每年的占比均超过70%。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危险作业罪受案量增长明显。2022年1月至10月,重大责任事故罪受理审查起诉案件量占比为52.7%,危险作业罪占比40.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比4.7%。

二、多为过失犯罪,且系多因一果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为事故类犯罪,所涉罪名中除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为故意犯罪,其余均为过失犯罪。案发原因主要包括涉案单位或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不具备从业资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中介人员出具证明文件不实、相关执法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等等。不少事故中,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单独均不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各主体的行为叠加在一起共同导致事故后果的发生。

三、多存在关联案件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不少与执法监管人员受贿、渎职行为关联,或者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犯罪。

四、案发领域多元

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领域看,除道路运输、工矿商贸、建筑业这些传统领域外,近年来燃气爆炸、电动车起火、房屋坍塌、农村自建房事故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领域的事故也时有发生。如2021年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2022年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坍塌事故,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02最高检发布11件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今年1—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035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999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5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878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2件。

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从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指引各级检察机关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守住安全底线,为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1个,涉及燃气、危化品、工业生产、道路交通、重点文物保护等多个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监督主体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应急、住建、文旅、城管、公安、交通等多个行政监管部门。案例聚焦民生热点,着力解决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针对严重危及京广高铁运营安全重大隐患问题,与卫辉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了座谈会。为确保京广大动脉安全和高铁提速工作不受影响,卫辉市政府成立了工作专班,当即开展调查及违建房屋协商处置、相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本次发布的案例还关注了新业态新问题,例如湖北省检察院督促整治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推进新兴产业行业治理和规范发展。安全生产涉及的社会面广、职能部门多、法律法规复杂,需要协调各方系统治理。办案中,检察机关更加注重用好多元化监督手段,推进溯源治理、综合整治。

03四川南充“4·01”电信网络诈骗案入选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第二批3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联合挂牌督办的第二批3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其中四川南充“4·01”电信网络诈骗案入选。具体案例为:

一、浙江桐乡“3·03”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1年7月,浙江公安机关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线索开展集中研判时,深挖出一个盘踞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该犯罪集团在境外商业园区设立虚假公司,组织人员偷渡到境外从事诈骗活动,通过在境外搭建的虚假网络投资平台对我国公民实施诈骗。

二、湖北咸宁“3·03”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1年4月,湖北公安机关在侦办本地案件时,深挖出一个盘踞在境外,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洗钱服务的“地下钱庄”。公安机关顺线追查,发现一个通过冒充金融公司客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初步查明作案800余起。该诈骗集团与境外“地下钱庄”长期勾连,形成“境内引流推广一境外实施诈骗一地下钱庄运作一赃款回流境内”的犯罪链条。

三、四川南充“4·01”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1年2月,四川公安机关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线索入手,深挖出盘踞在境外的10余个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涉及犯罪人员800余名。经查,这些犯罪团伙从国内招募人员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利用虚假投资App,通过网络交友、诱导投资等方式对国内公民实施诈骗。

今年6月“拔钉”行动开展以来,国务院联席办先后将470余名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头目和骨干纳入重点缉捕范围。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其中240余名,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150余名、起诉80余名。在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的12名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重大头目和骨干人员中,公安机关已抓获10名,检察机关起诉6名,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缉捕中。

为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嚣张气焰,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了第一批5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相关地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强研判分析,强化协作配合,推动打击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进展。其中:

01.浙江“12·30”电信网络诈骗案已抓获11名主犯,判决4名。主要组织者葛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主犯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2.福建“4·09”电信网络诈骗案已抓获主犯李某滨,深挖发现的另外三个诈骗窝点,陆续抓获相关组织者、管理者10人,均已提起公诉,同步查扣涉案财物价值2亿余元。

03.河南“6·20”电信网络诈骗案已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的在逃人员张某龙,并抓获周某辉等4名犯罪集团幕后组织者,均已提起公诉。

04.湖南“8·07”电信网络诈骗案已抓获曾某波等4名诈骗集团主犯,全链条打击为诈骗集团非法提供“两卡”等帮助的犯罪团伙,已起诉犯罪嫌疑人39名。

05.重庆“6·15”电信网络诈骗案已起诉诈骗犯罪嫌疑人100余名,查封、扣押、冻结境内涉案资产6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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