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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刑务观察 69期 | 起诉率同比增长222.2%,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

发布日期:2023-03-01

01重要动态

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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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

重要动态: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7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包括4起偷越国境案和2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及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结伙徒步穿越国境前往境外务工、境外边民越过临时边界通行证规定范围结伙进入内地非法务工、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等犯罪行为。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呈现出共同犯罪、一人犯多罪情况突出、边民参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多等特点,且多与非法务工、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交织滋长。2021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7886件19998人,同比分别增长116.1%和94.5%;提起公诉10586件30878人,同比分别增长222.2%和229.0%。

热点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

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文章,对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予以公告,并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要深刻认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准确把握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形势任务,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第二,要坚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注重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支持和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要突出打击重点,持续依法严惩“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护区域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依法严惩针对战略性稀缺性矿产资源实施的盗采犯罪。

第四,要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职能作用。

第五,要严格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定罪量刑,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准确把握矿产品价值认定规则,加强涉案财物处置力度,实现精准量刑。

第六,要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刑,正确适用缓刑,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增强刑事制裁力度。

第七,要充分关注和考虑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第八,要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保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鼓励盗采行为人主动、及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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