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未明确所检测参数,是否属于采购需求未明确?
答:属于采购需求未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若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应当明确所检测的产品参数要求,否则属于采购需求未完整、明确,供应商难以提供检测报告,或提供的检测报告与采购需求及合同履行无关。
2.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可以以自身对项目实施的理解,以供应商未明确相关实施内容(该内容也并未体现在采购文件中)为由,对实施方案进行扣分?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其评审意见无效。采购文件若未提出相关需求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不能超出采购文件范畴评审。比如采购文件对售后服务人员人数、姓名、联系电话、职称证书等未提出要求,在评审时不能以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中未明确售后服务人数、姓名、联系电话、职称证书等为由扣分。
3.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在投标(响应)函中承诺,未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资格审查是否可以以供应商未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为由不予通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招标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该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进行资格审查。若采购文件仅要求提供承诺,未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仅提供承诺函的,不应当以供应商未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为由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