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依法严打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公安部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2.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安部公布5起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3.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依法严打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公安部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连续部署开展“昆仑”“平安原野”等专项行动、专项工作,部署开展打击涉黄河“几字弯”候鸟犯罪区域会战,组织开展非法狩猎专案集群打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各地集中侦办了一批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典型案件,打掉了一批犯罪团伙,斩断了一批犯罪链条。
2025年以来,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7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万余名,有力保护了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全力护航美丽中国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公安部在8月15日公布了5起危害鸟类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辽宁盖州公安机关侦破李某义、吴某等人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3年10月,根据群众报案,辽宁省盖州市公安局成功侦破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查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鸟类31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2.5万余只。经查,2023年9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义、吴某等人在候鸟迁徙地盖州等地,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粘网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
案例二,吉林珲春公安机关侦破李某等人非法狩猎案
2024年8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珲春森林公安分局侦破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当场查获野生鸟类69只。经查,2024年7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雷、吴某亮合谋,以利用诱鸟器、架设粘网等方式,先后6次在珲春市多处林地内猎捕黑尾蜡嘴雀等野生鸟类200余只。
案例三,黑龙江讷河公安机关侦破刘某河、张某利非法狩猎案
2024年4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黑龙江省讷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9只“三有”野生鸟类。经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刘某河、张某利在讷河市使用禁用工具粘网非法猎捕白腰朱顶雀、小鹀、黄雀等野生鸟类200余只。
案例四,湖北监利公安机关侦破“4·17”系列案
2024年10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湖北省监利市公安机关侦破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0名,现场查获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胸鹀2600余只,“三有”保护动物黄喉鹀、灰头鹀等共计2.88万只,以及诱捕设备40余套、丝网150余张。经查,2024年6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曾某良、张某进等人设立收购点,组织、联系多人在监利多地利用禁猎工具丝网和诱鸟设备猎捕灰头鹀、麻雀、黄胸鹀等野生保护鸟类,通过物流等方式发往省外贩卖。
案例五,广东广州公安机关侦破熊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3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成功破获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抓获熊某等犯罪嫌疑人6名,现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鹰活体11只、画眉活体23只、鹰类动物制品6件。经查,自2022年至2023年12月,该团伙在明知鹰、画眉等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且未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自养和牟利为目的,多次到全国多地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饲料工厂为掩饰,非法交易保护鸟类。同时,该团伙对鹰类加以训练、人为操控鹰类到野外捕获鸟类,并利用画眉鸟进行直播打斗和网络赌博,形成一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犯罪产业链。
相关链接:
公安部公布五起依法严打危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https://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10173669/content.html
【典型案例二】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安部公布5起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按照公安部部署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排查打击整治工作,成功侦破一批主要针对老年人群体的非法集资犯罪大要案件,有力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2025年8月11日,公安部公布5起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内蒙古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销售墓地返利为名非法集资
2022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16年至2019年,王某等人以实际控制的某殡葬服务公司名义,推出1年至5年期返本付息的墓地销售模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以1年期为例,客户购买该公司墓地满1年后,如愿意退还墓地,公司将以购置金的8%-15%向购买人支付利息,并返还全部本金。截至案发,共吸收资金7000余万元,涉及参与人800余名(60岁以上老年人占比达80%)。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王某等11人抓获归案。2024年12月,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述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二,辽宁李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医养结合”为名非法集资
2022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李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注册成立某养老产业公司,打着“医养结合”模式幌子,以出售消费卡、内部增资扩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消费卡模式为:出资人购买消费卡后,公司按照其出资金额的1.2倍对消费卡进行充值,消费卡可在公司关联的医院、养老院使用,两年期满后出资人可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如未产生消费将按实际出资金额的1.2倍退还,即两年给付20%的利息。内部增资扩股模式为:公司以每股1-1.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公司上市原始股权,承诺一定时间内上市,如到期未上市则向出资人退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截至案发,共吸收资金12亿元,涉及参与人5000余名(60岁以上老年人占比达95%)。
目前,李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江苏任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保健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
2025年1月,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任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23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任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植物科技公司,以投资“食叶草”项目为名,对外宣称“食叶草”为国外传来的保健品,对老年人有独特的保健功效,大面积种植可带来可观收益,并在老城区的菜市场、公交站台、公园等场所招揽老年客户,承诺每单投资3000元,60天后退还本金和200元收益。截至案发,共吸收资金340余万元,涉及参与人90余名(60岁以上老年人占比达80%)。
目前,任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湖北廖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销售养老服务“预付卡”“会员卡”为名非法集资
2023年2月,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廖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14年以来,廖某等人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养老院为名,将服务分为“体验卡”“白银卡”“黄金卡”“铂金卡”“钻石卡”“至尊卡”等六个等级,宣称客户向养老院交纳不等金额的预定金,即可享受相应折扣的养老入住优惠和年化利率8%-11%不等的“福补”(利息),并承诺3年后退还本金,以此为诱饵收取客户养老服务预定金。截至案发,共吸收资金约4亿元,涉及参与人3000余名(60岁以上老年人占比达80%)。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廖某等57人抓获归案。2025年1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述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五,湖南龚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提供“康养旅游”为名非法集资
2024年9月,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龚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龚某等人注册成立某康旅文化集团公司,在全国多地设立分公司,在各地公园、广场招揽中老年人游客,组织3天2晚398元的低价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召开项目推荐会,并由业务员点对点向游客推荐旅居项目,以18%-24%年化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截至案发,共吸收资金6亿余元,涉及参与人8000余名(60岁以上老年人占比达83%)。
目前,龚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提示,当前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多发,作案手法翻新、套路升级,极具欺骗性、迷惑性。牢记以下防骗“关键词”:
1.高额回报:承诺高于正规理财产品的利息,声称“零风险”“稳赚不赔”,或者通过赠送礼品、组织旅游聚餐等方式吸引您参与。
2.熟人拉拢:利用亲戚、朋友、邻居、老同事等关系进行“杀熟”,利用信任降低您的防备。
3.“专家”站台:邀请所谓的“专家”“名医”“成功人士”讲座或代言,制造权威假象。
4.眼见为“实”:组织参观豪华的养老基地、旅游景点,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但实际为租借或虚构的场所。
5.温情攻势:销售人员异常热情,“叔叔阿姨”叫得亲热,提供“贴心”服务,打感情牌博取信任。
6.饥饿营销:宣称“名额有限”“限时优惠”“错过不再有”,制造紧张气氛催促您尽快掏钱。
相关链接:
公安部公布5起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https://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10167337/content.html
【典型案例三】
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凝聚更强法治合力,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8.6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7.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共提起公益诉讼7500余件,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6%。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5.69万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6件,其中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及尾矿库、水体污染、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等治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案例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电工公司、郭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商请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方面提供支持。被污染水体经应急处置和流域自净后,生态环境损害无需原地修复的,可以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项目。
【基本案情】
苏州某电工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二甲苯、乙二醇等化工原料,并产生危险废物冷凝废液(废物类别HW13)。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该公司采购部经理施某华在征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荣同意后,在明知郭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郭某非法处置。后郭某将该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马某某、刘某某非法处置,该二人先后三次将共计340余吨冷凝废液非法倾倒至吴江区某跨区域河流,对水体造成一定影响。污染事件发生后,上海、浙江的下游河段水质受到二氧六环的衍生物、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影响,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三地分别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产生应急处置费用共计1117.32万元。
2024年3月8日,吴江区检察院综合考量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等情节后,以污染环境罪对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等六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2日,吴江区检察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施某荣、施某华等3人为苏州某电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倾倒废液系执行职务行为,应由苏州某电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请判令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共同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506.1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5月15日,吴江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郭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313.6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92.52万元,用于案涉区域相关生态修复项目。在法院审理期间,苏州某电工公司已足额缴纳应急处置费用1117.32万元。截至目前,案涉相关费用已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在办理跨界水体污染案件过程中,河流沿线检察机关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相互支持、强化对接,形成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合力,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复。新型污染物未纳入地表水和生活用水监测范围,其生物毒性、检测方法、排放标准、生态损害等关键因素难以确定,检察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其针对性开展专题研究,推动水源地管理单位将新型污染物纳入常规监测工作,形成对新型污染物从识别到预警再到治理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案例二,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和山东某能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时,对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违法主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鉴定评估、调查取证、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为人民检察院办案提供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12月,李某某等19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将来自山东、江苏、陕西、河北等不同省份境内10家企业的6700余吨废硫膏运输至河北省井陉县三个场地进行非法填埋。经鉴定,倾倒的废硫膏为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废物。经评估,此次危废倾倒事件共计污染土壤31815.26吨,造成生态损害价值1.38亿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1月、2月,本案经三次开庭审理,山东某能源公司于2023年4月主动承担了1538.98万元的生态赔偿责任。2023年8月4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山东某煤化公司及李某某等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657.43万元。一审判决后,七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与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建立的协同协作机制作用,准确界定多个侵权责任人的赔付金额,促使侵权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并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向法院起诉追究赔偿义务人民事侵权责任,以“行政+司法”闭环追责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
相关链接:
如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https://mp.weixin.qq.com/s/rV08VDICS9kmaTaLLxF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