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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医事法实务笔记|73期:医疗纠纷之专家辅助人

发布日期:2025-07-17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涉及高度专业性问题,当法院需了解专业问题或当事人需向法庭阐明专业问题时,可通过专家辅助人实现。专家辅助人系协助申请方就专业问题向法庭说明的专业人士,医疗机构或患者均可申请,其陈述内容可视为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关于专家辅助人的相关内容简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二.专家辅助人应注意的问题

1. 专家辅助人基于当事人聘请、委托行为参与民事诉讼之中,其有关费用和报酬由聘请、委托的当事人负担;

2. 专家辅助人能否参与到法庭审理,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必要,可准许专家辅助出庭;

3. 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是诉讼辅助人,是协助申请方对专门问题进行说明的人员,其参与庭审是依托于当事人的申请及法院的批准,本身并非独立的诉讼主体,这一点和证人及代理人是有区别的;

4.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根据此条规定,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参与范围限定于专业问题,对其他庭审事项其没有参与的权利;

5. “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知识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需要对其所提意见进行质证,即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对其所提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后方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目前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使用,但是在庭审中,当事人未对对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进行质证的情形也常有出现。所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另一方一定要对其所发表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发表质证意见,避免专家辅助人所述内容三性的缺失而误导法庭对专业问题的理解从而导致有失公允的裁判结果的出现。

三.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现行法律对于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分析,专家辅助人权利义务如下:

1.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1)了解与其发表专家意见有关的案件情况的权利。尤其是针对鉴定意见,为使专家辅助人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其有权了解鉴定人的鉴定过程及内容。

(2)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权利,其在法庭上可以就有关专业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及理由。

(3)协助询问的权利。有权协助当事人就有关专业性问题向鉴定人提出询问,也可以独立向鉴定人提出询问,还可以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2. 专家辅助人的义务

(1)专家辅助人是因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所以原则上其应认真履行当事人委托的职责;

(2)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的义务。

综上,在医疗纠纷中,专家辅助人作为当事人委托的专业人员,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鉴定意见及相关专业知识发表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在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主要依据的医疗纠纷中,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当事人就鉴定意见及相关专业问题提出异议,对法庭审查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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