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
1.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
2.2024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3.7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万名、缴获毒品26.7吨、查处吸毒人员19.3万人次,国家禁毒办发布《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
3.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最高法公布10件典型案例并宣介四川凉山禁毒工作成效经验
4.四川法院发布4件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事例
重点关注一
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
202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下称“白皮书”),并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披露如下信息:
一、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一)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幅放缓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5198人,同比下降1.1%,批准逮捕34329人,同比上升27.8%;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人,提起公诉56877人,同比分别上升4.3%、46%。

(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多的罪名包括:盗窃罪33519人、诈骗罪10166人、聚众斗殴罪10054人、强奸罪9457人、抢劫罪7356人,五类犯罪人数合计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9.4%。

(三)办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有所下降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317人,同比下降7.4%。

(四)依法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20978人,附条件不起诉率为21.5%。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均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同时,高度重视落实考验期内监管和帮教工作,对实施新的犯罪、发现漏罪以及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形的,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1104人。
(五)依法适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24年,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特殊保护制度,全国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51791人次,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落实犯罪记录封存67720人。


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一)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幅放缓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7156人,提起公诉74476人,同比分别上升7.3%、11%,增幅较2023年分别下降28个、3.9个百分点。

(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涉及五类罪名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多的罪名包括:强奸罪25558人、猥亵儿童罪11650人、抢劫罪4717人、寻衅滋事罪4418人、强制猥亵、侮辱罪3627人,五类犯罪人数合计占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7%。

(三)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较快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347人,同比上升14.1%,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占比从2023年的6.9%上升至2024年的7.3%。

相关链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
https://mp.weixin.qq.com/s/5ppUfL3QT4Hz2QihaEPHBA
重点关注二
2024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3.7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万名、缴获毒品26.7吨、查处吸毒人员19.3万人次,国家禁毒办发布《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
2025年6月19日,国家禁毒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以下简称《2024年毒情报告》)。
从总体而言,全国毒情形势整体向好态势持续巩固,2024年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3.7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2万名、缴获毒品26.7吨、查处吸毒人员19.3万人次,同比分别下降12.9%、5.6%、上升3%和下降1%。《2024年毒情报告》从毒品滥用、毒品来源和毒品贩运三个角度揭示了中国毒品犯罪的新趋势。
一、毒品滥用
截至2024年底,中国现有吸毒人员74.7万名,同比下降16.7%,占中国人口总数的5.4‱,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428.6万名,同比上升5.1%。同时,国内滥用物质种类发生结构性变化,麻精药品和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快速蔓延,滥用人数不断增多,青少年滥用问题突出。
(一)主要流行毒品滥用人数持续减少
2024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中,滥用阿片类毒品和冰毒人数分别为23.9万名和34.9万名,同比分别下降28%和23.3%。全年查处滥用冰毒、阿片类毒品人数分别为7.6万人次和2.1万人次,同比分别下降25%和51%。查处滥用大麻、氯胺酮人数也同比减少。
(二)麻精药品滥用情况严重
全年共查处滥用麻精药品8.8万人次,占查处吸毒人数的45.6%。依托咪酯为主要滥用种类,全年查处滥用该类毒品人数占查处滥用总人数的38.5%,滥用美托咪酯、复方曲马多、右美沙芬等人数也较多。查处35岁以下滥用人数7.6万人次,占查获滥用麻精药品总人数的86.4%。国家毒品实验室开展的城市污水中毒品含量检测和吸毒人员毛发中毒品含量检测等监测工作均未检出芬太尼类物质的规模化滥用。
(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问题凸显
部分吸毒人员为逃避查处打击,转向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全年共发现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人数4.9万人次,其中滥用“笑气”人数达3万人次,占发现总人数的61.2%,滥用“Rush”、丁烷、替来他明等物质人数增多,部分省份发现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人数已超过毒品滥用人数。
二、毒品来源
中国缴获毒品主要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国内的基本态势未发生改变。在西南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作用发挥,“清源断流”行动有力拦截,特别是海上毒品查缉能力得到提升的情况下,境外毒品输入减少,全年共缴获境外毒品16.3吨,同比下降20%。受外源毒品供应减少、国内新型毒品需求增多等因素影响,中国国内部分地区制毒活动有所抬头。
(一)境外毒品渗透情况
1.“金三角”地区毒品缴获量减少,但仍是我最主要毒品来源
全年共缴获“金三角”地区毒品12.4吨,同比下降18.4%,占缴获境外毒品总数的76%。缴获该地区冰毒9.5吨,同比下降22.8%;鸦片和海洛因1.1吨,同比下降61%。该地区毒品经中缅边境输入数量同比下降近2成,但经陆路从老挝、越南迂回渗透及海上走私入境过境数量增多。
2.南美可卡因过境中转仍然较多
全年缴获南美可卡因2吨,虽同比下降22.5%,但缴获量仍居近10年高位,绝大部分在广东、福建等东南沿海省份查获。主要通过国际物流渠道夹藏运输,或由不法分子驾船前往南美毒源地接驳毒品贩运入境,试水拓展中国内地可卡因市场意图明显。
3.泰国湾海域方向毒品走私数量增多
全年缴获从泰国湾海域接驳的海洛因、氯胺酮和大麻等毒品累计2.26吨,该海域已成为“金三角”及东南亚毒品走私贩运的海上集散地。
(二)国内毒品来源情况
1.制毒案件数量减少,制造新型毒品问题突出
中国禁毒部门持续加强重点人员和制毒要素管控,国内制毒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年共有23个省份发现制毒活动,破获制造毒品案件184起,同比下降12.4%。制造冰毒、氯胺酮等主要流行合成毒品案件减少,但新型毒品制造活动明显增多,共缴获非法制造的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和异丙帕酯等新列管毒品1.6吨。部分具有医药化工专业背景的不法分子研发未列管成瘾性物质问题突出。
2.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受到持续遏制
中国禁毒部门坚持把化学品管制作为遏制境内外制毒活动的源头性举措,强化易制毒化学品源头管控、可疑交易核查、制毒原料来源倒查。云南省政府出台《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为堵截防范可制毒化学品经云南流向境外强化了法律保障。全年共破获制毒物品犯罪案件151起,缴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1427.4吨,同比分别下降47.8%和上升52%。当前化学品走私出境渠道日益增多、手段不断翻新,化学品管控面临更大挑战。
三、毒品贩运
中国禁毒部门对毒品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深入推进“清源断流”“湘鄂猎枭”“猎剑--黑武士”等专项行动,全力破大案、打团伙、摧网络,断通道、抓毒枭、缴毒资,严厉打击毒品走私贩运活动。全年共破获走私、贩卖、运输3类毒品案件2.9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4万名,同比分别下降11%、2.8%,缴获毒品17.5吨,上升20.4%。
(一)跨境跨区域贩毒活动持续活跃
全年破获走私毒品案件656起,缴获毒品5.5吨,同比分别上升2.2%和30%;外籍人员参与走私贩毒明显增多,抓获在华贩毒外籍人员249名,多为缅甸、越南籍人员,同比上升29.7%;涉港台毒品犯罪显著增多,共破获相关毒品案件187起,缴获毒品5吨,同比分别上升18.3%和56%。
(二)大宗毒品贩运问题突出
破获万克以上贩毒案件184起,同比下降15.6%,缴获毒品15.8吨,同比上升24.4%,案均缴毒数同比大幅上升47%,呈“案少量大”特点。西南边境地区大货车夹带大宗毒品从边境通道、口岸入境仍然较多,东南方向海上走私大宗毒品问题更加突出,多为跨境、跨国贩毒团伙组织“金三角”、南美地区或东南亚国家大宗毒品向我国港台地区或其他国家贩运。
(三)贩毒渠道以陆路和海上为主
全年共破获陆路贩毒案件2.2万起,缴获毒品11.8吨,同比分别下降11.3%和上升33%;破获海上贩毒案件18起,缴获毒品4.3吨,同比分别下降43.8%和上升37.8%;破获邮路渠道贩毒案件1512起,缴获毒品1吨;铁路、空运渠道破案缴毒较少。
(四)贩毒手段变化更新快
不法分子通过telegram等境外加密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勾连,使用隐语暗语进行交流;毒资支付隐踪匿迹,在网络群组担保、虚拟支付交易的基础上,多账户、多币种、跨链条转移毒资。藏毒运毒方式不断翻新,毒品交付多采取人货分离的非接触方式,贩毒行为隐蔽性增强。
相关链接:国家禁毒办发布《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
https://mp.weixin.qq.com/s/0lHSAMAHhX9cwzBWGKExKQ
重点关注三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最高法公布10件典型案例并宣介四川凉山禁毒工作成效经验
202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10件,宣介四川凉山禁毒工作成效经验。
案例一、温某鸿贩卖、运输毒品案——暴力抗拒缉毒抓捕,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8日,黄某雄(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代朋友向被告人温某鸿约购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黄某(另案处理)亦向温某鸿约购甲基苯丙胺。10月9日下午,温某鸿向吴某星(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吴某星指使吴某校(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3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交给温某鸿。温某鸿携带毒品驾车返程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拦截,温某鸿驾车闯卡未逞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温某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2 997.21克。另查明,案发前半个月,公安机关掌握温某鸿涉毒犯罪线索后曾设卡拦截,温某鸿强行闯卡逃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鸿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使用交通工具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温某鸿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暴力抗拒缉毒抓捕,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温某鸿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温某鸿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温某鸿贩运毒品数量大,且路遇公安机关设卡拦截时先后两次驾车闯卡,冲撞警车及过路车辆,暴力对抗执法活动。温某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重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系累犯。温某鸿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及其系累犯的情节,也反映出其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和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应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二、陈某颖贩卖、运输毒品等案——指使未成年人贩运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颖伙同他人持斧头、枪状物抢劫被害人陈某某黄金首饰(价值9万余元)及3900元现金等财物。2017年7月,陈某颖找黄某(已另案判刑)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让女友周某荣(已另案判刑)联系毒品上家。7月21日,陈某颖指使邓某辰(时年17岁,已另案判刑)、陈某深(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毒资36万元驾车与黄某会合。次日,邓某辰、陈某深到达黄某租住处。经周某荣联系,黄某、周某荣、陈某深携款前往毒贩处购毒,因毒资不足交易未成。7月23日,陈某颖等人携带另外筹集的毒资,驾驶一辆皇冠小轿车来到黄某租住处。黄某、周某荣、邓某辰驾乘该皇冠小轿车携款向毒贩购买9包甲基苯丙胺,毒贩将另外2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黄某。黄某、周某荣、邓某辰携带所购毒品驾乘皇冠小轿车返程途中,与驾乘马自达小轿车的陈某颖等人会合,双方交换车辆后继续前行。
7月24日凌晨,黄某、周某荣、邓某辰驾乘马自达小轿车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时,冲撞公安人员查缉布设的拦截车辆,并为躲避追捕弃车逃跑。后公安人员在路边查扣邓某辰遗弃的9包甲基苯丙胺8870.74克,在马自达小轿车上查扣黄某遗弃的2包甲基苯丙胺1995.84克。2020年10月27日,陈某颖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颖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颖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陈某颖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陈某颖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颖抢劫数额巨大,负案在逃期间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并指使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对陈某颖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颖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颖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参与毒品犯罪,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其身心健康亦会受到严重侵害。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具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本案被告人陈某颖指使未成年人邓某辰等携带毒资、交接、运输毒品,将邓某辰引入歧途。陈某颖因抢劫负案在逃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案例三、苏某和贩卖毒品案——医务人员非法出售大量麻精药品牟利,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和长期担任某公立医院院长,具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资格。2013年1月至2021年12月,苏某和利用职务之便,以该医院名义分别向两家医药公司申购盐酸哌替啶片剂(杜冷丁)536180片。苏某和为非法牟利,未将上述盐酸哌替啶片剂交医院库房存放,而是私自加价出售,除部分卖给癌症患者外,剩余约38万片以每片1.5元至7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无业人员黄某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累计获利100余万元。后黄某营将从苏某和处购得的盐酸哌替啶片剂又加价贩卖给毒品犯罪前科人员余某龙、邵某连(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和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盐酸哌替啶片剂致流入毒品市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苏某和明知大量盐酸哌替啶片剂流入社会极有可能被滥用,仍利用医院院长身份,大量购买并非法销售,获取巨额利益,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特别严重。苏某和还有在事发后大肆补开红处方,对抗审计、侦查等恶劣行为。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苏某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医务人员非法贩卖医疗用麻精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盐酸哌替啶即杜冷丁,是一种临床应用的合成镇痛药,长期使用会产生依赖性,且可能导致严重的呼吸抑制,危及生命,因此属于我国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一旦流入非法市场,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被告人苏某和系医院院长,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熟知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对盐酸哌替啶片剂被滥用的社会危害比常人具有更加明确清晰的认识,但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无业人员黄某营并非癌症患者,仍向黄某营长期、多次、大量出售盐酸哌替啶片剂,任由该药品流入毒品市场,对其行为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苗某坡贩卖毒品案——非法向未成年人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人苗某坡在驾驶三轮车载客过程中结识多名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的未成年人,其为非法牟利,以每盒10元的价格从某卫生室购买53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加价出售给前述未成年人。同年7月1日,右美沙芬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苗某坡得知后,从某诊所以每盒9元的价格购买20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后以每盒25元至35元的价格多次出售给多名吸毒人员(其中包含12名未成年人),非法获利2300余元。后苗某坡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412盒,共9888片(15mg/片),净重148.32克,从中检出右美沙芬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坡明知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牟利仍向吸毒人员非法售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苗某坡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苗某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苗某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右美沙芬在临床上被用于镇咳、缓解急慢性疼痛、神经保护及相关疾病的治疗,但如果长期、大量服用会形成依赖,导致大脑损伤、失去意识、心律不齐甚至引发攻击他人、自残等行为,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因此,2024年7月1日,右美沙芬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受猎奇心理驱使和不良群体引诱,容易沾染新型毒品。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非法贩卖右美沙芬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苗某坡明知未成年人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会“兴奋、上瘾”,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右美沙芬被列管后仍大量购买囤积,多次向十余名未成年人出售,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五、刘某明等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纠集未成年人贩卖依托咪酯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明、高某彩及朱某豪(时年17岁,已另案判刑)商议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以下简称“上头电子烟”)牟利。11月27日,经高某彩联系,三人驾车从浙江省云和县来到江西省进贤县,以3.4万元的价格从徐某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购买100个“上头电子烟”。11月28日、29日,三人在浙江省云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地将上述“上头电子烟”贩卖给柳某欣、孙某、严某杰、朱某勇等人,其中,高某彩、朱某豪联系贩卖对象,刘某明保管所得毒资。
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杰先后在云和县某宾馆房间内和其驾驶的汽车内容留朱某豪、柳某欣吸食“上头电子烟”。当日,张某杰、柳某欣又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某宾馆办理入住,在房间内容留朱某豪、胡某(女,未成年人)、潘某(女,未成年人)、毛某(女,未成年人)等4人吸食“上头电子烟”。
11月29日上午,刘某明携带“上头电子烟”与朱某豪驾车至景宁畲族自治县。刘某明在某宾馆办理入住后,在房间内容留朱某豪、胡某、潘某、毛某、高某彩、孙某等7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后孙某单独办理入住另一房间,在该房间内容留朱某豪、胡某、高某彩等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当日中午,公安机关在上述宾馆将刘某明、高某彩、朱某豪抓获,并从三人处查获“上头电子烟”47个,净重63.0649克,从上述电子烟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高某彩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依托咪酯,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明、柳某欣、张某杰、孙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明、高某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高某彩、柳某欣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刘某明、高某彩、张某杰、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刘某明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被告人高某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柳某欣、张某杰、孙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九个月及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纠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明、高某彩纠集未成年人朱某豪多次向多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还称“让朱某豪出面卖货风险小一点”;被告人刘某明、柳某欣、张某杰、孙某多次容留或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六、崔某走私毒品案——非法从境外购买“聪明药”,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自感工作压力大,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知利他林和阿德拉系国家管制药品,仍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人员购买入境。2024年8月,崔某两次通过支付虚拟币先后购买利他林200粒共计27.837克、“阿德拉”50粒共计24.92克。8月14日,崔某收到上述利他林。9月19日,崔某购买的“阿德拉”在福建泉州海关入境时被查获,从中检出氯胺酮、咖啡因、曲马多成分。9月26日,公安人员将崔某抓获,从其住处查获其吸食剩余的利他林70粒,从中检出哌醋甲酯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所谓“聪明药”主要包括利他林(主要成分哌醋甲酯)、阿德拉(主要成分苯丙胺)、莫达非尼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仅不会让人变“聪明”,长期服用反而会产生依赖性,出现萎靡、狂躁等精神症状,严重损害服用者身心健康。本案是一起走私“聪明药”入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崔某试图通过服用药物集中注意力,提高工作效率,明知利他林、阿德拉是国家管制药品,服用会上瘾,仍以“互联网+物流寄递+虚拟币电子支付”方式从境外邮购。
案例七、冯某贩卖毒品案——将病患亲属开出的麻醉药品贩卖牟利,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的母亲因患有癌症能够通过医疗途径在医院开出硫酸吗啡缓释片。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产生利用母亲开出的硫酸吗啡缓释片向外贩卖之念。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冯某先后十次以每片3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等三人及贩毒人员徐某文贩卖硫酸吗啡缓释片共计58片,获利1825元。2023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冯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27盒硫酸吗啡缓释片(30mg/片),从中检出吗啡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硫酸吗啡缓释片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仍向吸毒人员和贩毒人员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冯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冯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吗啡是我国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在医疗活动中可以用于缓解疼痛,但长期使用极易成瘾并产生心理和生理依赖,一旦流入非法市场,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是一起患者亲属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非法出售从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的典型案例。冯某利用其母亲系癌症病人,能够通过正规途径从医院开出大量硫酸吗啡缓释片的便利条件,多次向多名吸贩毒人员贩卖该药品。
案例八、马某宇贩卖毒品、强制猥亵案——从医院骗购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用于非法贩卖,并利用精神药品猥亵他人,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马某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父亲和爷爷的医保卡,以为家人代开安眠药之名,先后在江苏省苏州市的两家医院,多次欺骗医生为其开具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片(俗称思诺思)77片、艾司唑仑片84片、氯硝西泮7片。1月11日,马某宇在明知上述精神药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杨某贩卖含有艾司唑仑和唑吡坦成分的粉末1.38克,得款150元。
2024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马某宇事先在奶茶内添加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欺骗女被害人邹某喝下,致使邹某出现头晕、昏睡、断片等症状。而后,马某宇先后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商场地下车库、某小区地下车库,趁邹某头晕、昏睡之机,对邹某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邹某当晚驾车因意识不清发生交通事故,后怀疑被人下药到医院检查并报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宇向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又采取使用精神药品致人昏迷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马某宇因欺骗医生开具精神药品并欺骗他人服用被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贩卖毒品、强制猥亵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宇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对被告人马某宇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氯硝西泮等药品系镇静安眠药物,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如被当作毒品替代物滥用,则成为毒品。本案被告人马某宇使用家人的医保卡以为家人代开之名,至不同医院违规骗购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氯硝西泮进行贩卖,并利用药物实施猥亵女性犯罪,其行为严重破坏医疗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案例九、秦某等走私、贩卖毒品案——利用虚拟币从境外邮购新型毒品用于贩卖牟利,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6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7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8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3月5日刑满释放。
2024年3月底,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共谋由秦某出资一万元,邓某文、张某元通过某境外社交软件从境外购买新型毒品“邮票”,并通过该软件联系国内买家贩卖牟利,所得利润按比例分成。同年4月2日,邓某文通过某境外社交软件联系境外卖家购买“邮票”,秦某兑换虚拟币支付毒资,其后,境外卖家以国际邮件的方式将毒品寄出。4月16日,该装有毒品的国际邮件到达重庆邮局海关。4月18日,秦某等三人为躲避侦查,通过某平台下单由跑腿人员代为收取邮件并送往秦某指定地点。当日,公安机关从跑腿人员处查获“邮票”112张,净重1.26克,从中检出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成分。后秦某等三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卖为目的利用虚拟币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麦角酸二乙基酰胺,并通过寄递国际邮件的方式走私入境,还企图通过“跑腿取货”接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秦某、邓某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秦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均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邓某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张某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新型毒品“邮票”含有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是一种强烈的半人工致幻剂,常吸附于印有特殊图案的吸水纸上,极易被人体吸收,致幻性强,吸食会使人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并出现急性精神分裂和强烈幻觉,滥用可能导致极度焦虑和精神错乱,并出现自残或伤害他人等暴力行为。本案是一起从境外购买新型毒品“邮票”并走私入境意图贩卖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秦某、邓某文、张某元利用“境外社交软件勾连+虚拟币跨境支付+国际邮件寄递+国内跑腿取货”等非接触方式走私、贩卖“邮票”,隐蔽性极强,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
案例十、戎某虎贩卖毒品案——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利用特殊身体状况继续实施毒品犯罪,依法收监执行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9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下肢瘫痪不符合收监条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与原判决故意伤害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不符合收监条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27日间,戎某虎21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24年1月至3月12日,被告人戎某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先后4次向俞某松、张某雨、贾某强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0.4克,收取毒资共计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戎某虎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戎某虎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戎某虎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戎某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决的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与犯故意伤害罪合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戎某虎利用自身下肢瘫痪未收监服刑的特殊情况,接连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对于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应当从严把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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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四
四川法院发布4件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事例
典型案事例之一、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阿某某火、阿某某且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阿某某火、阿某某且在昭觉县地莫镇俄苦村家中,多次贩卖毒品给石某某哈、阿某某格、阿某某吾等人。2023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西昌市将被告人阿某某火、阿某某且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13.084克。
二、裁判结果
昭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火、阿某某且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阿某某火、阿某某且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阿某某火、阿某某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被告人阿某某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被告人阿某某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海洛因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后,阿某某火、阿某某且未上诉。案件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不容忽视。本案是一起农村地区“以家为店”零包贩毒的典型案例。二被告人多次零包贩卖毒品,是凉山法院从严打击的重点。
典型案事例之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某、罗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入国家管制,仍多次单独或带领邓某林(另案处理)、黄某(已判刑)、何某庆(在逃)和被告人罗某、赖某、林某超、邓某鹏、唐某峰、唐某添、曾某全、李某、郑某、邓某前往重庆市开州区联系售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的卖家,购买电子烟吸食并贩卖,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118090元。
二、裁判结果
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罗某、赖某、林某超、邓某鹏、唐某峰、唐某添、曾某全、李某、郑某、邓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二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添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该案为川渝跨区域禁毒协作典型案例。2024年,达州警方与重庆开州警方联动侦破一起跨区域涉依托咪酯违法犯罪案件,抓获该犯罪团伙上下线共计76人,涉及达州5个县(市、区),缴获依托咪酯电子烟烟油5.79公斤、烟杆8000余支。
典型案事例之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某某、夏某跨域贩卖毒品、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邻水籍青年曾某某多次于重庆市渝北区向邻水籍青年夏某、杨某某零包贩卖冰毒、麻古等毒品,后夏某与杨某某于重庆市渝北区、渝中区共同吸食。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夏某在明知蒋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的情形下,仍根据蒋某安排,多次介绍吸毒人员杨某某在蒋某处购买冰毒、麻古。夏某明知微信收取杨某某转账钱款系毒资,仍根据蒋某安排,将微信账户钱款提现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后转账至蒋某。曾某某、夏某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4700元。
二、裁判结果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冰毒、麻古等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夏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多次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收取毒资并转移,已构成洗钱罪。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夏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夏某自愿撤回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渝广跨域毒品犯罪治理协作机制典型案例,作为流窜渝广地区贩卖毒品重点案件“专班推进”,渝北区与邻水县就此案与另案处理的贩毒人员蒋某贩卖毒品案同步立案、同步侦查、同步起诉,及时移送线索、同步审查证据、统一量刑标准。
典型案事例之四、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屈某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屈某明知谭某、覃某(均另案处理)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毒品,仍先后向二人销售防毒面具、丙酮、氢氧化钠等物品,并收取现金2万余元。后覃某、谭某使用从屈某处购买的化学原料制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9月28日,被告人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屈某主观上明知他人购买化学原料的目的是制造毒品,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制毒原料的行为,对他人制造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其行为是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共犯。据此,依法对屈某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屈某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易制毒物品为原料,采用化学合成方法制造毒品的犯罪呈上升趋势。本案明确了制造毒品罪“主观明知+客观协助”的共犯认定标准,是一起以制毒共犯打击原辅料中间商的典型案例。
相关链接:四川法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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