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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政采问答|93期:单位内部工会采购是否应当走政府采购流程?

发布日期:2025-06-11

1.质疑答复缺乏事实依据,是否可作为投诉事项?

答:不能。质疑答复缺乏事实依据系提出投诉的原因,即对质疑答复不满,不属于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不可作为投诉事项。

2.四川省内某县级政府单位的工会采购货物,采购金额达到30万分散采购标准,是否应当走政府采购流程?

答:不属于政府采购。单位内部工会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采购资金也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要件,不走政府采购流程。但各单位须注意不能违规通过工会采购规避政府采购流程。

3.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答:相关理解可以参考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的回答,具体内容如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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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曾任四川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讲师;为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累计上万人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培训;具有为省市区(县)10多家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经验、5年多财政部门驻场服务经历;担任若干采购人、代理机构法律顾问;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6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