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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最高法:坚决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法治利剑守护未成年人安全
02.涉案总价值270余亿元,四川省公安经侦部门发布打击防范经济罪犯工作成效
典型案例
01.严厉打击以非法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最高法、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02.四川公安发布10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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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坚决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法治利剑守护未成年人安全
2025年5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赵某、王某某、陈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愈发隐蔽、形式愈发多样,从源头上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罪犯赵某利用在非法成立的某“成长教育基地”担任教员的身份,伙同其他多名教员采用殴打、辱骂、体罚、强迫劳动、关禁闭等方式对数十名未成年学员实施虐待和非法拘禁,逐步形成以赵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赵某利用上述虐待、拘禁行为对学员形成的心理控制,采取胁迫、利诱以及拍摄视频等手段,多次对8名未成年女性学员实施强奸,其中包括3名幼女。其间,赵某逼迫被害人长期服用避孕药,强奸行为导致多名被害人患有妇科病。此外,赵某还实施了故意伤害、诈骗等犯罪。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
罪犯赵某等人以未经登记成立的“成长教育基地”为依托,形成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并以管理需要为由,隔绝家长与学员联系。赵某利用身份赋予的优势地位,以殴打、体罚等所谓的惩罚教育手段对被害人形成控制并借机实施性侵,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案暴露出个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无证经营、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相关监管缺失等问题。
案例二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罪犯王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专门以小学、初中女学生为对象,采用冒充导演招募小演员或冒充女性未成年人的方式,先通过网络诱骗、胁迫未成年被害人拍摄并发送裸体等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后以当演员需检查身体等为由诱骗或以公开不雅照片、视频相威胁,将被害人约出实施强奸。王某某共强奸并猥亵9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括7名幼女、1名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性,在强奸过程中拍摄视频,以此胁迫继续实施奸淫,对部分幼女长期、多次强奸,并实施严重凌辱行为。此外,王某某还猥亵其他10名幼女、1名男童。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
罪犯王某某利用未成年人鉴别和防范能力弱的特点,同时注册多个网络账号、一人分饰多角,通过伪装成某著名女导演、导演助手、知名演员等方式,以“当演员需要拍裸照、需要检查身体”等话术诱骗,或以公开裸照、视频相威胁,实施性侵。该案反映出随着信息网络的普遍应用,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空间所独有的身份虚拟性、沟通私密性、技术便利性特征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手段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危害范围更广。同时,暴露出网络社交平台监管漏洞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缺失等问题。
案例三
罪犯陈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2022年1月至4月,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冒充同龄人先后加入20余个初中学生自建QQ群、微信群,随机添加群内女学生为好友,选择其中部分女学生,以诱骗、胁迫等方式约出实施强奸。陈某某单独强奸3名幼女7次,强奸1名未成年女性未遂,在强奸过程中拍摄视频,以此胁迫继续实施奸淫,并致部分幼女自残、试图自杀、辍学。陈某某还纠集同案犯轮奸上述1名幼女共3次,并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其他多名同案犯分别奸淫该名幼女。此外,陈某某猥亵其他2名幼女,另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
罪犯陈某某30余岁,却冒充同龄人化名潜入初中学生群,以“广撒网”的方式物色作案对象,借交友之名寻机实施性侵,甚至纠集他人共同实施性侵,社会危害性大。陈某某具有强奸多人、强奸情节恶劣、轮奸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且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对其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强奸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坚定立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不少犯罪分子冒充同龄人接近未成年被害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采取诱骗、施压、胁迫的渐进式手段操控,最终实施性侵,暴露出未成年人性教育和法治教育不足、家庭和学校履职缺位等问题。
此次对三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鲜明态度,向全社会宣告“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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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总价值270余亿元,四川省公安经侦部门发布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成效
2025年5月14日,在“5·15”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来临之际,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4年以来全省公安经侦部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成效
2024年以来,四川公安聚焦突出经济犯罪问题,持续深化专项行动,全省共立经济犯罪案件5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600余名,涉案总价值270余亿元。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集资犯罪,四川公安立案侦办相关案件1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00余名,挂牌督办重点案件23起,有效遏制了非法集资犯罪高发态势。
在保险诈骗领域,成功破获案件119起,涉案金额超1亿元,打掉职业化骗保团伙20余个,极大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效净化了保险市场环境,聚焦“车险”“雇主责任险”“人身险”等骗保高发险种,不断完善各方在信息共享、风险研判、案件查处、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推动打击犯罪和综合治理工作走深走实。
四川公安积极以“专业对职业”破解打击涉税犯罪难题,立案侦办涉税案件399起,挽回经济损失8.6亿余元,摧毁了一批职业化虚开骗税犯罪团伙。同时,紧盯假币犯罪链条,破获案件49起,捣毁制假窝点23个,缴获假人民币400余万元,切断假币流通渠道,有力净化了金融环境。
针对传销犯罪新特点,全省立案侦办网络传销等案件283起。在商贸领域,重点打击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侵害企业权益犯罪,立案2300余起,并开展涉粮食安全、工程招投标乱象等专项整治,持续营造良好的安商惠民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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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以非法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最高法、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方面协同整治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严厉打击以非法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持续完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当前,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手段隐蔽化、犯罪链条组织化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2025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6件人民法院审结的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的特点:
(一)坚持全领域覆盖,实现全链条打击
招投标活动涉及领域广泛、环节众多,串通投标行为在多个领域和环节渗透,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二)严格适用法律,依法精准定性
随着实践发展,串通投标犯罪手段不断迭代升级,呈现出隐蔽性强、衍生犯罪多样的新特点。
(三)落实宽严相济,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依法惩治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突出从严惩处的总基调,通过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手段“打财断血”,彻底铲除犯罪分子的利益链条。
(四)用好司法建议,深化协同治理
积极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在审理串通投标案件的同时,通过梳理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隐患,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提示资质审查、评标规则设计、电子招标系统安全防控等环节存在的高发风险。
二、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及意义
(一)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青岛某公司通过招标系统发布招标需求,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员工,负责主导资源方招标。为使投标人武某(另案处理)竞得该项目,张某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亲自“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委,评委迫于压力,将评分账户账号及密码交与张某的下属员工。随后,该员工进入评委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最终中标。中标后,青岛某公司与该围标公司签订营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400余万元。后围标公司将该项目转至武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青岛某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通过操控评委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遂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民营企业自主开展的公开招标中“操控评委打分”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民营企业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盲目追求利益,通过关联公司围标、与招标单位人员串通等违法犯罪手段来谋求中标,损害民营企业利益。本案中,张某作为招标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明知投标人使用关联公司围标,仍通过引导、干扰、代替评委打分的方式为围标公司谋取高分,使围标公司成功中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底,福建省建瓯市某镇某村将本村茶山经营管理权对外公开招标。当地茶农、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兄弟二人均有意参与竞标。在王某甲的提议下,兄弟二人商定串通投标报价,计划中标后共同经营该项目。投标当天,王某甲和王某乙以自己及亲友等13人的名义报名参与,并在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人,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此外,王某甲还在场外向其他投标人承诺给予每人1000元的陪标费,以阻止他人继续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实际给予参与投标人共计1.6万元。最终,王某甲以35.5万元的投标报价顺利中标。该项目由王某甲和王某乙共同经营。
●裁判结果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乙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其中,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乙作用较小,系从犯。二被告人均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茶产业是福建的支柱产业之一,公开招投标是农户取得茶山经营权的主要形式。近年来,日益增多的茶山经营权领域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茶农的经济利益。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系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的当地茶农。在公开招投标活动中,为获取茶山经营权,二人串通投标报价,犯罪金额虽未达到立案标准,但通过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阻止他人投标,亦属情节严重。
(三)被告人李某琼受贿、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医疗领域“量身定做”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琼系湖南省新宁县某医院院长。2016年8月,周某斌(另案处理)向李某琼推销核磁共振设备,并承诺给予好处。李某琼遂让周某斌找三家公司参加围标,并根据周某斌提供的核磁共振设备各项参数,安排招投标代理公司制定招投标公告。2017年2月,周某斌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他两家企业参与围标,最终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23万元。事后,周某斌为感谢李某琼在采购核磁共振设备上提供的帮助,送给李某琼35万元。另查明,李某琼另受贿856万余元,诈骗84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琼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共谋,通过设定特殊设备参数的方式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李某琼利用担任新宁县某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药品及医疗耗材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9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某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84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琼具有立功、坦白、退缴部分受贿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李某琼以受贿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零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医疗领域腐败与串通投标交织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腐败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乱象相互交织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以设定特定条件的形式排斥其他投标者,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监察机关在调查被告人李某琼涉嫌犯受贿罪期间,发现其涉嫌串通投标、诈骗的犯罪线索,遂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琼作为招标方,与投标人周某斌共谋,通过量身定制招标参数的形式组织多家公司围标,构成串通投标罪。事后,李某琼收受周某斌所送35万元,构成受贿罪。
(四)被告人袁某、赵某串通投标、行受贿案——依法惩治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2021年间,为中标云南省富宁县某公立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项目,被告人袁某向与富宁县某领导关系密切的郑某(另案处理)行贿60万元,请托其帮助被告人赵某实际控制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本次招标代理机构,以达到操纵该项目招投标的目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袁某向赵某行贿60万元并伙同其通过“拆分售卖标段”的方式,在投标过程中由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审核投标书,协商多家投标公司的标书内容,内定云南某昇公司中标该项目的食品配送单位,中标金额共计6565.55万元。招投标期间,袁某共收取卖标费400万元,行贿120万元。调查期间,袁某主动退赃11万元,赵某主动退赃55万元。
●裁判结果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赵某相互串通,通过贿赂、买卖等非法手段谋求意向中标人中标,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向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行贿,数额较大,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赵某利用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帮助投标公司顺利中标,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上,对被告人袁某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赵某以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教育是国之根本,依法从严惩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环节的串通投标犯罪,不仅是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更关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本案中,被告人袁某、赵某等人以行受贿、围标、卖标等多个手段串通招投标,内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及中标食品配送单位,严重干扰校园食品原料配送管理和学生饮食健康需求,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五)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标、伪造印章案——伪造印章后用于串通投标,应依法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王某提供印章印模,到天津市某复印照相刻章店伪造了以下印章: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1枚、天津市某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印章2枚、天津市某区卫生院印章1枚、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2枚、天津市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2017年8月,王某明知张某(另案处理)采用借用和冒用其他公司资质及工作人员名义、串通投标报价等方式围串标,仍在天津市宁河区多个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中帮助张某借用天津某达公司、某坤公司等资质,并使用伪造的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制作了9张虚假的社保缴费单交给张某。张某最终中标,中标项目金额846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8月,王某伪造了赵某艮等3张居民身份证。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王某在串通投标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王某以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日益精准把握串通投标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构成要件,坚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罪名。当行为人实施了多种犯罪行为时,严格依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往往与行贿、伪造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犯罪链条,给司法认定带来较大挑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先期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行为,随后在张某的授意下,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虚假社保缴费单,用于冒充其他公司职员串通投标,其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
(六)被告人潘某受贿、串通投标案——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招投标领域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杭州某平台发布了富阳某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被告人潘某系该项目业主单位代表。投标人俞某、袁某(均另案处理)提前获知该招标项目后,借用十余家建筑企业资质参与投标,并统一安排商务报价下浮率,以阶梯式布点报价方式规避大数据监测,促使袁某控制的某建设集团入围第二轮专家评审。袁某通过行贿手段拉拢潘某,指使其在评标时给予目标企业高分,并通过其他中间人贿赂相关评标专家、项目代理公司员工,使某建设集团获得明显高分,最终中标工程项目。在该项目中,潘某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袁某贿赂款现金125万元。另查明,2017年至2023年间,潘某利用担任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前期部主任、总工程师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2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潘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公共建设项目中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权力集中、资源密集、程序专业,涉及资金巨大,串通投标行为与腐败犯罪交织,严重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本案中,被告人潘某作为涉案项目业主单位代表、评标专家,为袁某控制的投标公司打出明显高分,并收受他人贿赂。人民法院针对串通投标犯罪与腐败行为等相互交织的特点,通过多层次、多维度依法惩处关联犯罪,加大了整体打击力度,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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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四川公安发布10起经济犯罪
2025年5月15日,四川省公安厅对外发布近年来侦破的10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一、成都市公安机关破获“2•6”非法经营(外汇)案
2021年8月以来,樊某、何某、陈某等人在成都先后设立工作室、科技咨询公司,利用社交网络软件针对目标客户进行定向引流,勾结境外汇兑机构的国内代理,通过境外礼品卡套现、虚拟币对敲等方式,提供人民币非法跨境汇兑业务,涉案总金额39亿余元。该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并于2024年12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二、成都市公安机关破获某银行被贷款诈骗案
2022年以来,潘某、彭某等人在省内大肆招募征信良好的无业人员作为背债人,通过伪造工作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对背债人进行包装后,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为背债人成功办理银行信用贷款,并进行分赃。该团伙共计诈骗银行贷款1000余万元。该案已于2024年9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三、自贡市公安机关破获“2•2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3年5月,自贡市公安局联合税务稽查部门成功破获“2•2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成功打掉一个利用“数电发票”实施虚开犯罪的职业团伙。经查,该团伙通过注册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在无任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下游147家公司虚开咨询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价税合计14亿余元,涉及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2024年12月,相关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自贡市公安机关破获“10•1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2年7月以来,李某、董某等人租用香港阿里云服务器搭建“文玩竞拍”网络传销平台,在全国各地设立“店铺”,以线上购买虚拟“文玩”为噱头,利用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形成层级关系,同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截至2024年8月,该平台交易总金额达44亿余元。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并于2024年12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五、泸州公安机关破获“7•26”伪造货币案
2024年7月,泸州公安机关成功侦破“7•26”伪造货币案,抓获以何某某等人为骨干的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伪造窝点1个,缴获假人民币176万余元。经查,该团伙通过网络购买制假工具和原材料,大肆制造假人民币并销售给他人使用。2025年3月,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内江市公安机关破获“4•02”骗取出口退税案
2022年7月,内江市公安局联合税务稽查、外汇管理等部门成功破获“4•02”骗取出口退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成功捣毁一个利用农副产品出口骗税的犯罪团伙。经查,该团伙通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涉案金额价税合计1.08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035万元。2024年4月,相关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内江市公安机关破获“吕某某、陶某、刘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2018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吕某某、陶某、刘某等人获知有关工程项目后,在自身无公司、无资质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情况下,通过职业串标人邓某、梁某等人找围标公司,并借用省内外多家建筑公司资质,采取陪标、围标的方式参与竞标,涉及项目7个,中标金额合计1.1亿余元。2024年9月,相关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雅安市公安机关破获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以来,王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并招聘梁某某、文某、付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发传单、口口相传、互相介绍等方式,以“投资理财”为名,承诺高息为诱,公开面向社会宣传,并采用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累计2亿余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该案已于2025年2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现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九、遂宁市公安机关破获“1•1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罗某在担任四川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授意、指使公司其他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他公司在该公司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供便利、给予帮助,使其他公司成功中标,并收取好处费137万余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追缴全部涉案资金。该案已于2024年11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十、眉山市公安机关破获“2•24”非法经营案
2021年8月以来,以金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成立某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情况下,开发具有线上信用卡还款、套现等资金结算功能的软件APP“某宝”,并对接非法支付平台,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支付资金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达11亿余元。2025年2月,相关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链接:四川公安发布10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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