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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问答|89期:小微企业名录的查询结果可否作为认定小微企业的依据?

发布日期:2025-05-14

1.货物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能否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生产企业?

答:采购文件不应强制要求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仅允许生产企业参与,对代理商和经销商进行限制,易被认定为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事业单位续租办公用房可否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答:若办公场地存在唯一性即无其他供应商能提供同等条件的场地,或续租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小微企业名录的查询结果可否作为认定小微企业的依据?

答复:不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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