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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和信·医事法实务笔记|63期:延误治疗简析

发布日期:2025-05-08

延误治疗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漏诊、误诊或无诊断能力,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时机的医疗行为。延误治疗,会在疾病发生恶化时导致患者丧失更好的救治机会,其本质上是对患者获得救治权利的侵害,从其损害结果来看,是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可能财产权利的侵害。

延误治疗存在以下可能的形式:

01 延误治疗未使病情恶化,但患者在一定时间内因无法得到正确、及时的治疗,而遭受病痛之苦。

在此情形下,因没有具体的疾病损害后果,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来主张医院责任会因遭受病痛之苦并非具体损害后果,无法量化衡量,导致四要件中的损害后果不明而难以向医院主张侵权责任,但可向医院主张因额外遭受病痛之苦的精神损害赔偿。

02 在延误治疗期间支出与正常治疗无关的费用。

因延误治疗,患者会额外负担治疗费用,此部分费用并非因病情治疗需要患者必须承担的,所以额外增加的费用应予合理返还。

03 延误治疗导致错过治疗时机,使病症无法得到有效治疗而导致患者疾病迁延或死亡。

在此情形下,患者丧失有效治疗机会,需综合评判患者病情及医院过错界定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此处借鉴机会丧失理论,此理论源于英美法系逐步被国内所接受,是指当医方的行为剥夺了患者获得更有利结果或避免损害发生的机会时,医方需要对患者丧失的这种机会承担赔偿责任。这类医疗损害案件的特征是:

1.患者自身疾病的治愈率或存活率较低,即使不经医方的过失医疗行为,患者也可能因本身疾病而导致死亡或残疾。

2.患者原本可以拥有因得到正常救治而避免出现损害或者降低损害程度的某种机会(主要指继续生存或疾病治愈)。

3.该机会因医方的过失行为而丧失。

4.患者因为该机会的丧失而导致死亡或残疾等重大不利的后果。在审判实务中,机会丧失理论使传统侵权责任在全有或全无的界定方式之外有了新的解决途径,需综合评判患者病情及医方的延误治疗对最终损害后果的贡献度来界定医方的责任承担比例。

案例释法

2019年,陈某所在公司与某体检公司签订了委托体检合同,约定由其旗下的体检机构提供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服务。同年11月25日,陈某作为公司在职员工,到体检机构参加单位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双肺“未见异常”。2021年4月16日,陈某再次到体检机构参加体检,检查报告显示,左上肺内实性结节灶性质待定,建议随访复查,左上肺叶内部分支气管扩张。随后,陈某到肿瘤防治中心进行多次胸部检查、PET/CT检查等,报告提示陈某左上肺结节为肺癌可能性大。2021年5月27日,陈某住院治疗。2021年6月3日,陈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上肺低分化腺癌pT2aN2M0 ⅢA期。

陈某认为,该体检机构曾以“肿瘤早筛查”为经营卖点,却未能在CT检查时及时发现异常,对影像诊断存在漏诊的过错,使他错失最佳治疗时机,遂将体检公司与其旗下的体检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35.6万元。

诉讼过程中,陈某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复阅陈某的第一次体检CT影像发现,陈某肺部当时已存在实质性结节,与第二次体检时发现的结节为同一病理分期。体检机构对陈某的影像诊断存在漏诊过错,使陈某错过早发现、早治疗的最佳时期,导致陈某病程延长、病情加重,司法鉴定中心建议该体检机构承担85%-95%的责任。

经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体检机构为陈某提供体检服务,对陈某进行影像检查时存在漏诊,导致陈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期,产生额外的医疗费支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陈某提供的医疗单据、收入证明等证据,核实查明其金钱损失约18.3万元。该院综合全案事实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依法判决体检机构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13.7万元。

延误治疗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包括体检机构,需要不断提升医疗水平,优化医疗流程,合理配置资源,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避免因漏诊、误诊等原因延误治疗给患者带来不应承受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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