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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直升机坠机事件:民用航空法修订意义的现实映照——低空文旅行业发展思考

发布日期:2025-05-07

引言:2025年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标志着我国低空经济朝着法治化方向迈出关键一步。此次修订草案共15章255条,全面完善现行民用航空法,涵盖明确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强化安全保障、推动通用航空与低空经济发展、保护旅客权益以及优化涉外法律关系等多个层面。而5月2日发生在苏州的直升机坠机事件,致使4名机上人员受伤、1名地面人员不幸罹难,这一悲剧瞬间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同时也凸显出深入剖析通用航空以及低空文旅安全法律风险及完善行业监管的紧迫性。本文将从修订草案核心要点与苏州坠机事件以及低空文旅行业发展出发,深入探讨如何构建安全、规范的低空文旅行业发展环境。

一、修订草案核心要点与苏州坠机事件关联梳理

(一)修订草案着重强调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修订草案授予机长在飞行中面对危及飞行安全行为时采取必要管束措施等权力,可现实中,若机组人员在飞行前就存在违规操作隐患,如疲劳驾驶等,即便机长有此权力,飞行安全从一开始就已岌岌可危。在苏州坠机事件中,据现场情况及相关爆料,涉事直升机当天飞行趟数过多,飞行员或面临极大疲劳压力。这反映出当前部分通航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对机组人员飞行状态把控不足,无视疲劳驾驶带来的巨大风险,与修订草案保障飞行安全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修订草案划定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草案明确禁止在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尽管此次苏州坠机事故并非直接源于净空或电磁环境问题,但在通用航空飞行中,净空和电磁环境对飞行安全影响重大。一些景区在开展直升机观光项目时,若忽视周边环境评估,未充分考虑潜在干扰因素,极有可能为飞行埋下安全隐患。苏州奥诗汀繁花庄园景区在项目运营时,是否对周边环境进行全面、专业评估,是否确保飞行区域处于安全环境内,这些都有待进一步调查。

(三)修订草案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

修订草案通过明确发展导向、拓展业务范围、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激发通用航空市场活力。但在苏州坠机事件中,我们看到部分通航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并未将安全与发展同步推进。涉事的诚翼航空,虽开展了景区观光业务,但可能在飞机维护、人员资质管理等基础环节存在漏洞。有消息称,涉事直升机最近一次检修为4月20日,5月2日即发生事故,检修周期与实际飞行强度是否匹配存疑;同时,企业过往也被传出存在“超负荷排班”“压缩检修时间”等违规行为。这表明在通用航空市场快速扩张时,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牺牲安全标准,这与修订草案期望营造的安全、有序、健康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相悖。

(四)修订草案强调旅客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在“公共航空运输”一章中专设“旅客权益保护”一节,对运输企业信息公布、航班延误或取消时的服务、旅客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规定。在苏州坠机事件中,机上乘客作为消费者,他们的权益因事故受到严重损害。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重视旅客权益,在飞机维护、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到位,或许能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保障旅客安全出行权益。而对于地面遇难者及其家属,他们的权益保障也凸显出当前民用航空活动在人员安全防护方面的不足。此次事故后,涉事企业如何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妥善赔偿、安抚,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这也正是修订草案强调旅客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所在。

(四)修订草案增加监督管理

修订草案增加“监督管理”一章,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能力、相关单位数据信息提供以及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苏州坠机事件暴露出监管的滞后性与漏洞。通航企业运营过程中,监管部门是否及时掌握企业飞机维护情况、人员资质变动情况、实际飞行排班等信息,是否对景区开展直升机项目进行严格审核与持续监督,这些都值得反思。若监管部门能依据修订草案要求,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高效的监管体系,加强对通航企业和景区相关项目的全流程监管,或许能提前发现并制止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苏州直升机坠机事件法律风险全景透视

(一)刑事责任深度挖掘

1.重大责任事故罪考量:若调查结果显示,此次坠机事故源于运营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飞行员资质造假、设备长期维护缺失、长期安排直升机超负荷运营等,相关责任人极有可能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例如,若涉事飞行员实际飞行技能与所持资质严重不符,在飞行操作过程中因技能不足出现致命失误,进而引发坠机,其行为便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若运营方存在伪造资质文件、蓄意隐瞒设备安全隐患等恶劣行径,参考2022年太仓坠机案,除重大责任事故罪外,还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或“非法经营罪”,面临数罪并罚的严厉惩处。

2.监管失职责任剖析:民航、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航空运营监管体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在审批环节,若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运营方轻易获得运营许可开展业务;或者在日常监管中玩忽职守,对运营方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未能及时制止纠正,一旦发生严重事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极有可能涉及渎职类犯罪。例如,监管部门未能察觉运营方资质存在重大缺陷,或对其长期违规运营行为听之任之,最终导致坠机悲剧,必将难逃法律追责。

(二)民事责任细致分析

1.航空器经营者的严格责任:依据《民用航空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航空器经营者对于地面第三方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苏州坠机事件中,地面出现人员伤亡,航空器经营者毫无争议地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涵盖死亡赔偿金,其计算通常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死者年龄及收入状况等因素;丧葬费用于妥善处理死者身后事宜;精神抚慰金则是对死者家属遭受巨大精神创伤的一种补偿。这一无过错责任制度设计,旨在充分保障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地面第三方合法权益,确保其在遭受损害后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

2.景区运营方的连带责任探究:景区作为直升机运营活动的场所提供方,若未能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法律规定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景区未合理规划设置安全隔离区,致使直升机飞行区域与游客活动区域未有效隔离,增加游客安全风险;或者在与直升机运营方合作时,未严谨核实对方资质,对其安全管理能力、设备状况、人员资质等关键信息了解不足便仓促合作。参考2022年太仓案中飞行营地与景区合资经营模式下的责任认定情况,景区在合作项目中必须加强对运营方的全方位监管,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共同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飞行员及公司内部责任认定:若经调查确定飞行员在坠机事件中存在操作失误,如低空飞行时转弯严重失控等,根据《安全生产法》,飞行员个人及其所属公司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公司在日常运营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未为飞行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培训课程,导致飞行员飞行技能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或者为追求经济效益,强制飞行员超时飞行,使其长期处于疲劳作业状态,大大增加操作失误概率,那么公司的责任将进一步加重。公司理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人员培训、任务安排等多方面保障飞行安全。

三、基于事件反思行业发展与法律完善方向

(一)事故应对与调查的强化措施

1.证据保全与技术鉴定规范流程:事故发生后,当务之急是立即封存飞行记录仪(黑匣子)、设备维护日志、飞行通讯记录等核心证据。这些证据宛如还原事故真相的“拼图碎片”,对于准确查明事故原因、精准认定责任至关重要。飞行记录仪详细记录飞行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如飞行姿态、速度、高度、发动机状态等;维护日志反映设备维护保养情况;通讯记录则呈现飞行员与地面指挥人员的沟通细节。应委托民航局专业团队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这些证据进行科学分析,严格规范证据保全和技术鉴定流程,确保调查结果具备高度科学性、准确性与权威性,为后续责任认定和法律处理筑牢坚实基础。

2.资质审查的全面性与严谨性:对涉事公司的资质合规性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审查刻不容缓。审查范围涵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飞行员执照的真伪及适配性、航空器是否通过严格适航审定等关键方面。同时,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伪造文件、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且全面的资质审查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首要关卡,只有将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运营方拒之门外,才能从源头上降低飞行事故发生风险。

(二)受害者权益保护的多元途径

1.保险赔付与先行支付机制优化:督促经营者迅速启动保险赔付程序,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及时向受害者家属预付丧葬费、医疗费等紧急费用。这些费用对于深陷悲痛与困境的家属而言,犹如“雪中送炭”,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经济压力,使其能更好地处理事故后续事宜。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简化赔付流程,提高赔付效率。若保险公司无故拖延或拒绝赔付,受害者家属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民事诉讼与赔偿范围拓展:受害者家属可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多项赔偿。包括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因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若受害者因事故致残的残疾赔偿金等。此外,鉴于此次坠机事故给家属带来的巨大精神创伤,家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飞行风险、恶意违规操作等严重过错行为,受害者家属还可依法申请惩罚性赔偿,以此加重经营者赔偿责任,达到惩戒与警示目的,全方位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三)行业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构建

1.跨部门协同监管强化:构建民航、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同合作的联合检查机制迫在眉睫。各部门应明确自身职责分工,打破信息壁垒,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在审批环节,严格审查运营方资质与条件,确保其具备安全运营能力;在日常监管中,定期对运营方设备状态、人员资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通过多部门协同发力,形成强大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为低空旅游行业安全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2.公众风险教育常态化:景区在开展低空旅游体验项目前,必须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向游客充分明确告知风险。例如,播放专业制作的安全教育视频,以直观生动的形式展示低空旅游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方法;要求游客签署详细的《安全知情同意书》,确保游客充分知晓并认可潜在风险。社交媒体平台也应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低空旅游广告的审核力度,在广告显著位置标注“高风险项目”提示,避免游客因对风险认知不足而盲目参与。通过持续开展常态化公众风险教育,切实提高游客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事故发生概率。

3.保险与救援体系完善升级:强制要求经营者投保航空器第三者责任险,并将保额提高,确保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能获得较为充足的赔偿。同时,大力完善救援体系,组建专业素养高、救援能力强的航空救援队伍,配备先进救援设备与技术,如高性能直升机、生命探测仪、专业急救设备等。加强救援队伍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模拟救援行动,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能够迅速、高效开展救援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苏州直升机坠机事件宛如一记沉重警钟,为我们敲响了通用航空安全的重要性。在修订草案的时代背景下,深入剖析此类事件法律风险,全力完善事故应对机制、强化受害者权益保护、构建长效行业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推动低空经济安全、稳健、有序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各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携手共同维护通用航空安全,切实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低空经济可持续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注:本文数据及条款援引自《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审议稿及立法说明文件,最终以正式颁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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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目前任职北海国际仲裁院调解员、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涉外律师库成员,担任多家公司和机构的法律顾问,致力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以敬业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获得客户的广泛认可与信任。专业领域包括跨境贸易与投资、进出口管制合规、国际工程、商事合规与诉讼、低空经济及通用航空。拥有天津外国语大学法学(涉外律师)、英语语言文学双学士学位,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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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黑龙江大学法学、法语双学士学位,具备跨学科专业素养与多语言优势,为复杂法律事务处理提供独特视角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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