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开标前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是否必须暂停开标评审?
答:不是必须暂停开标评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因此,开标前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有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要求质疑答复期间必须暂停开标。
02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全部材料,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能否因此认定无效投标?
答:不能。《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但若招标文件规定了关联文书或者资格条件与其他投标文件分册装订的,若出现相关部分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的,可能视为未提供相应资料,从而在评审中承担不利后果。
03投标文件的落款日期是否必须与开标日期为同一天?
答:不是。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中对投标文件落款日期无明确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所以,投标文件落款日期可以早于或等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