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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实务笔记|62期:机动车交通事故合并医疗损害侵权简析

发布日期:2025-04-24

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4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侵权人存在过错、存在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合并医疗损害侵权符合“多因一果”、无意思联络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具体处理路径结合法条及案例进行如下简析:

01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02相关案例

于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肠系膜血管破裂、回肠破裂、右腓骨中断骨折等,后王某接受了某区医院的急诊和手术治疗,之后出现肠瘘致使小肠部分切除。对于王某的人身损害后果,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某区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其伤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次要责任,交通事故与原告伤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法院在鉴定意见基础上认定:对于王某的人身损害后果,系多因一果造成的,于某与王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某区医院的诊疗过失均是造成王某人身损害后果的原因,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某区医院医疗过失的赔偿责任比例为25%,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为75%。对于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上述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根据王某与于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于某应负担的责任比例为70%,王某自担30%的责任。

03律师解析

1.在多因一果的侵权纠纷合并处理时,需先厘清各个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再由各过错方按过错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当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由共同侵权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的性质属于按份责任。

医疗损害与交通事故合并时属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属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并无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应分别确定交通事故侵权人和医疗机构侵权的责任比例并承担相应责任。    

2.在一个损害结果与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应当考虑各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损伤参与度,即原因力比例问题。

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有时与数个行为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在确定各方侵权责任时应考虑数个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即包括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及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残疾、后遗症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当交通事故与受害人自有的损伤,或其他例如医疗损害等介入因素叠加造成损害后果时,理应厘清造成最终损害后果的原因,区分各个原因作用力的大小,以便有效划清责任。

综上,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合并医疗损害侵权时,作为“多因一果”、无意思联络的一般侵权责任,对同一损害后果以不同的侵权关系提起诉讼要求重复赔偿,违背侵权损害填补原则,应将相关侵权人作为共同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在同一诉讼中厘清侵权方的责任比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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