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学的复杂性,医疗纠纷处理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发生纠纷后,证据的固定是否完善,处理路径的选择是否合理,会对最终的结果有较大的影响。本文是恒和信律师团队处理医疗纠纷实务经验的总结,涵盖了医疗纠纷处理的轮廓和路径,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方向。
01 step1:前置程序,做好证据固定定
发生了医疗纠纷,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首先应做好前置程序,固定证据,包括复印与封存病历和死亡后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如有死亡后果):
1.第一时间封存复印与封存病历
目的:为保存或固定证据,防止医疗机构对病例做任何形式的修改或篡改。
时间:只要对医院的治疗存疑,就可以要求封存病历,不论出院或结账与否。
找谁办理:医务科或医务办。
封存的内容:
客观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可复印、可封存);
主观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只可封存)。
2.死亡后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目的:查明医院诊疗行为和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时间:应及时(死后48小时内),医院具备冻尸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告知义务:如对患者死亡结论无异议,可不进行尸检。如院方未告知尸检或患方拒绝尸检导致鉴定不能的,承担相应举证不能责任。
02 step2:选择路径,进行沟通调解定
发生了医疗纠纷,有哪些纠纷路径可以选择?实际有多种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具体如下:
1.医患双方协商
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分歧不大或者赔偿金额较小的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责任科室有一定的决策权限。但是,因医院的决策机制和审计制度要求,若责任分歧较大或金额较大,达成和解会有一定难度。
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3.行政调解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4.诉讼解决方式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无法调解可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的鉴定,来评判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及院方是否需要赔偿。
5.路径的选择
若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同时提出行政调解的,由受理在先的部门进行调解,即:若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时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若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时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则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若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并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若法院已经受理,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终止调解,由法院负责审理相应医疗纠纷案件。 当事人可以不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03 step3:诉讼解决,启动司法程序定
若决定通过诉讼解决,需要有心理准备。医疗纠纷诉讼一般耗时在1年以上,若有涉及疑难复杂问题,鉴定耗时会较长,若有二审,则处理时间还会延长。通过诉讼解决,具体有以下流程:
1.立案
在病历已封存等基础上,提交起诉状、证据资料向医院所在地法院申请立案。
2.诉前调解
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若难以达成共识而不能达成调解结果则继续推进诉讼。
3.第一次开庭,进行质证
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给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关键点,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04 step4:委托鉴定,进行技术分析定
1.摇号选取鉴定机构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选定司法鉴定机构,通常情况下由法院摇号选取司法鉴定机构。
2.进行鉴定陈述
司法鉴定机构选定后,医患双方参加鉴定陈述会进行陈述。
3.鉴定异议(如需)
在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意见以后,可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进行以下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38条、第40条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利:1.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2.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3.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05 Step5:开庭审理,法院进行裁判定
1.变更诉讼请求
在鉴定意见做出后,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患方可以做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诉讼请求变更申请。
2.开庭审理及法院裁判
法院组织开庭,并依据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对案件作出判决。若不服判决,可上诉,二审审理后作出判决。
以上是恒和信律师团队处理医疗纠纷实务经验的总结,涵盖了医疗纠纷处理的轮廓和路径,实践中还需要注意更多的细节。如需进一步专业支持,可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黄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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