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活动中,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要求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以时间节点为例,入院记录要求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需在患者入院 8 小时内完成;对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 1 次,且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病重患者至少 2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 3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若是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如果在医疗纠纷中,出现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病历、病历存在瑕疵或真伪性的问题,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责任,分析如下:
01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病历的法律后果
如果不能提供病历,医疗机构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将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这就意味着,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病历资料,将被推定有过错而承担完全过错责任。
02病历真实性认定
当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审查便成为关键环节。在法庭上,病历等医疗文书需先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以此确定其真实性 。
病历在形式上应符合相关要求。病历书写必须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像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流程、医师签字等都要符合规范。比如,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若违反这一规范,就可能影响病历的可信度。内容质证同样不容忽视,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契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是审查病历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如音频视频资料等能够证明病历记载能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同样可以认定病历的不真实性。
在医疗纠纷中,瑕疵病历更为常见。从类型上看,可分为形式瑕疵与实质瑕疵。形式瑕疵多为书写不规范,像病案号、姓名、身份证号记录错误,医生未签名、仅有实习医生签名,住院科室记载错误等,这些问题一般是医院内部对病历书写的管理存在漏洞。而实质瑕疵则与医疗行为的关键环节紧密相关,比如手术同意书上的患者或家属签字、病情诊断的结论修改、治疗方案和用药记录等,其真伪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误诊误治,用药不当或错误用药等问题。若病历存在实质性瑕疵,导致无法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很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
03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是医疗机构对门诊、住院患者(或保健对象)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的数字化医疗服务工作记录 ,以电子形式存储,具备信息存储数字化、信息安全性强、信息共享便利、数据分析潜力大等特点。从法律层面来看,电子病历的证据地位已得到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病历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在医疗纠纷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可作为医疗纠纷鉴定和赔偿的依据。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对电子病历的录入、修改、保存等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电子病历系统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病历贯穿于医疗活动的始终,在医疗与法律领域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与保管,到不能提供病历引发的严重法律后果;从诉讼中对病历真实性的审查,到瑕疵病历证据效力的分析;再到电子病历,每一个环节都紧密相连,构建起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证据链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病历书写与保管的各项规章制度,持续提升病历质量,为维护医疗机构及患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